船舶碰撞纠纷中,仅凭间接证据不能认定肇事船舶,必须形成完整证据链”——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件名称:钟某源、珠海市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与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香港威林航业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1999年5月18日
(注:案例原文未提供具体案号,故此处省略)
二、案件基本情况
1992年11月25日凌晨3点左右,一艘名为“汕尾12138”的渔船在海上执行缉私任务时被撞沉没,船上21人全部落水,其中6人不幸遇难或宣告死亡。该渔船由钟某源所有,并被珠海市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征用参与缉私行动。
事后,钟某源和珠海打私办向法院起诉,指认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所有的“易发”轮是肇事船舶,要求其赔偿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令易发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但易发公司及香港威林航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推翻了一、二审判决,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其实很简单:怎么证明一艘船撞了另一艘船?
在很多交通事故中,比如汽车追尾,通常有监控、行车记录仪或者目击证人,能直接看到谁撞了谁。但在茫茫大海上,尤其是深夜,往往没有这些“直接证据”。本案就是如此——没有人亲眼看到“易发”轮撞上“汕尾12138”船,也没有照片或视频记录碰撞瞬间。
于是,原告只能靠一些“间接证据”来推测:比如“易发”轮当时经过事发海域、两船航线可能交叉、时间上吻合等等。这些听起来似乎“很像”,但法律上有个重要原则:不能仅凭“看起来像”就定责。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指出,要认定“易发”轮是肇事船,原告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而他们提供的证据存在多个疑点:
- 船体无损伤:“易发”轮的船头没有任何碰撞痕迹,这在剧烈碰撞导致渔船沉没的情况下,显得不合常理。
- 油漆不匹配:从“易发”轮左舷提取的附着油漆,和“汕尾12138”船的油漆成分“不完全相同”,说明两者可能并未接触。
- 航行轨迹异常:如果真发生了碰撞,“易发”轮理应紧急转向或减速,但航行数据显示它并未如此操作。
- 位置逻辑矛盾:原告主张的碰撞地点,与后来沉船残骸和落水人员被救起的位置,在当时的海流条件下无法合理对应。
- 存在其他嫌疑船只:案发时段,还有一艘从香港驶出的集装箱船也经过同一海域向东航行,不能排除其涉案可能。
基于以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所有证据都是间接的,且彼此之间无法相互印证,更没有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这里的关键法律概念是“高度盖然性”——意思是,在民事案件中,不需要像刑事案件那样“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但至少要让法官相信“这件事极大概率是真的”。而本案中,各种间接证据不仅薄弱,还互相矛盾,远未达到这个标准。
此外,本案还有一个程序亮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时,让技术专家当庭宣读鉴定报告,并允许双方当事人现场质证。这种公开、透明的质证方式,确保了技术意见的客观性,也为案件公正裁决提供了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还采信了经台湾地区法院确认的证据文件。这在1990年代末两岸司法协作尚不成熟的背景下,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总之,这个案例确立了一个重要规则:在缺乏直接证据的船舶碰撞案件中,仅靠零散的间接证据不足以认定责任;只有当这些间接证据能够相互支撑、逻辑自洽、形成完整链条时,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原则至今仍指导着海事审判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