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菲”中文名受法律保护,擅自使用“拉菲世族”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案号:(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5号
一、案例检索信息
- 案件名称: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诉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5号
- 裁判时间:2011年8月17日
二、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是法国著名的葡萄酒生产商——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SOCIETE CIVILE DE 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也就是大家熟知的“拉菲酒庄”的权利人。该公司在中国注册了两个核心商标:“LAFITE”文字商标(第1122916号)和包含“LAFITE”字样与五箭头图形的组合商标(第G764270号)。
被告深圳某鸿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鸿德公司)自2008年起在中国销售名为“拉菲世族”的葡萄酒,并在产品包装、宣传册及网站(lafitefamily.com)上大量使用“LAFITE FAMILY”“拉菲世族”以及一个模仿原告五箭头图形的标识。另一被告湖南某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物医药公司)则作为销售方参与了该产品的推广和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既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令某鸿德公司停止侵权、赔偿3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某生物医药公司因能证明合法来源,免于赔偿但需停止销售。某鸿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本案的核心在于三个问题:第一,“拉菲”这个中文名字是否受法律保护?第二,用“拉菲世族”“LAFITE FAMILY”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第三,编造品牌历史进行宣传是否违法?法院对这三个问题都给出了明确答案。
1. “拉菲”虽未注册为商标,但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依法受保护
很多人以为只有注册了商标的名字才受保护,其实不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使某个名称没有注册成商标,只要它长期被用于特定商品,并且在公众心中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就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法院查明,“LAFITE”葡萄酒自20世纪起就在全球享有盛誉,进入中国市场后,通过媒体报道、官方进口标签、经销商协议等,一直以“拉菲”作为其中文名称。百度搜索“拉菲葡萄酒”有230多万条结果,几乎所有中文资料都将“LAFITE”称为“拉菲”,几乎没有其他中文译名。因此,“拉菲”已与原告的葡萄酒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某鸿德公司使用“拉菲世族”,其中“拉菲”是核心识别部分,普通消费者很容易误以为这是“拉菲”品牌的系列产品。这种“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 “LAFITE FAMILY”和模仿图形标识,构成对注册商标的近似侵权
商标侵权不仅限于完全照搬别人的商标。如果新标识与注册商标在视觉、发音或含义上高度相似,足以让公众混淆,也属于侵权。
本案中:
- “LAFITE FAMILY”完整包含了原告的“LAFITE”商标,仅加了一个常见英文词“FAMILY”(意为家族)。在葡萄酒这类高端消费品领域,消费者看到“LAFITE FAMILY”,很自然会联想到这是“拉菲家族出品”,从而误认来源。
- 图形标识虽然细节略有不同,但整体结构(五支箭头呈放射状、环绕文字、圆形构图)与原告的G764270号商标高度相似,普通消费者在隔离观察时难以区分。
法院认为,这两种使用方式都容易导致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 编造品牌故事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鸿德公司在其官网和宣传册中声称:“拉菲酒庄由贵族创于1354年”“1868年被罗斯柴尔德家族购得”“美国总统杰斐逊曾收藏”……这些内容其实都是原告品牌的真实历史。而某鸿德公司是一家2008年才成立的中国公司,与法国拉菲酒庄毫无关系。
法院指出,这种虚构历史、嫁接名人、冒用百年传承的做法,属于典型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目的就是让消费者误以为其产品与正宗拉菲有关联,从而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这不仅违反诚信原则,也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和市场利益。
4. 域名“lafitefamily.com”也构成商标侵权
很多人不知道,域名也可能侵犯商标权。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近似文字注册为域名,并用于销售同类商品,就可能构成侵权。
本案中,“lafitefamily.com”完整包含“LAFITE”字样,且网站专门用于推广涉案葡萄酒,法院认定该域名削弱了原告商标的唯一性,构成对“LAFITE”商标的侵害,必须注销。
5. 销售者若能证明合法来源,可免赔但不免责
值得注意的是,另一被告某生物医药公司虽然是销售方,但因其能提供进货凭证、卫生证书等,证明其不知情且来源合法,法院免除其赔偿责任。但它仍需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说明“不知情”只能免责,不能免责“停止侵权”。
综上,本案清晰地表明:即使没有注册中文商标,长期使用的知名商品名称依然受法律保护;模仿知名品牌的历史、标识、域名,哪怕稍作改动,只要足以引起混淆,就可能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这对试图“傍名牌”的企业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