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公司破产担保人仍要还钱,关键看保证期间主张-铜鼓保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3 铜鼓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926民初1397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铜鼓县某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借贷信息登记、借贷信息发布、投融资中介服务等。法定代表人原为刘某,后变更为邱某,实际控制人仍为刘某。2015年起,刘某利用铜鼓县某有限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2021年9月23日,江西某有限公司通过铜鼓县某有限公司与原告徐某、被告万载县某(有限合伙)签订《民间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江西某有限公司向徐某借款100,000元,月利率10‰,逾期加收50%罚息,借款期限12个月(2021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22日),被告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徐某将100,000元转入铜鼓县某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再由该公司支付给江西某有限公司。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铜鼓县某有限公司每月向徐某支付利息1,000元。
2022年6月20日后,江西某有限公司、铜鼓县某有限公司及被告均未再支付利息或本金。2022年7月16日,铜鼓县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2年8月5日,该公司被铜鼓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账户被冻结。此后,徐某等债权人多次通过电话或当面找铜鼓县某有限公司及被告工作人员要钱,但因刘某被羁押未获回复。2023年3月16日,徐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江西某有限公司及被告还款,但因刘某刑事案件未结,法院当时未立案受理。
经刑事侦查认定,刘某通过铜鼓县某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128万元,但其中800万元对外贷款(含徐某的100,000元)属正常借贷,不计入犯罪金额。2022年9月7日,江西某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西某有限公司。2025年1月,因该公司资不抵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徐某申报债权后,管理人确认其债权为145,216元(本金100,000元+利息45,216元),但仅获偿26,565.41元,剩余118,650.59元未清偿。2025年9月,法院终结该公司破产程序。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被告万载县某(有限合伙)对徐某未获清偿的118,650.59元(本金100,000元+利息18,650.59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限15日内付清。

三、核心观点与实操提示:担保人别想“一破了之”,关键三步保权益
这个案子看似复杂,核心就一句话:即使借款公司破产了,担保人也得继续还钱,但前提是您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及时找担保人要过债! 很多人以为“公司破产=钱打水漂”,或者觉得“担保人躲几年就没事了”,结果白白丢了权益。本案的胜诉关键,正是徐某在“生死线”上守住了主张权利的时机。结合类似纠纷,给您三条实操建议:

1. 别被“5个工作日”忽悠,搞清保证期间是多久
本案合同约定:“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5个工作日内代偿”。被告咬定这是“保证期间”,说徐某没在5天内要钱就失效。但法院明确:“5个工作日”只是催款时限,不是保证期间!

2. 法院不立案≠权利失效,留好“尝试要债”的证据
徐某的聪明之处:2023年3月16日(保证期间最后几天),她赶紧委托律师起诉,但法院因刑事案件未立。被告说“没立案等于没主张”,法院却认定:“案件不立案不能怪徐某,她已在期限内努力了!”

3. 借款人破产不是终点,赶紧向担保人追偿剩余欠款
很多人以为“公司破产清算完,债就没了”。本案恰恰相反:徐某在破产中只拿回26,565元,法院判担保人必须还清剩下的11万多

最后提醒:担保不是“免死金牌”,法律既保护您,也要求您主动行动。本案徐某赢在“卡准时间点”——保证期间最后关头尝试起诉,破产后立即追偿。下次遇到类似纠纷:盯紧6个月保证期,留证据,别拖延! 您的债权,一分都不该白白丢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