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法定代表人未签字不承担个人担保责任-丰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981民初7086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5年4月16日,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因公司生产需要经朋友引见联系上原告丰城市某有限公司员工刘某,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对买卖的标的物、价款、送货地点等进行了确认。2025年4月18日,原告作为卖方与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作为买方签订《销售合同》二份,合同约定:温州某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了两批镀锡铜排,总价款为187056.12元(177367.2元+9688.92元);卖方送货到买方,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收货手续,月结30天内付款;卖方逾期交货或者买方逾期付款,均应每天支付逾期数额的0.1%的违约金;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的代表,保证本企业履行本合同,责任为一般保证责任;双方如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而需要诉讼的,起诉方所在地即为诉讼管辖地等内容。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将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至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完成交付,被告张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后原告向被告催付货款,被告张某在微信上回复“好的刘某,这个月20号左右给你安排过去”。但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未按约定付款,至今未履行分文。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87056.12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12%计算),但驳回了原告要求张某个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问题:公司欠钱,老板个人不用赔,除非合同上白纸黑字写明他个人愿意担保!
为什么张某不用赔钱?
很多老板以为:“我是公司法人,签合同就得我兜底”,其实这是大错特错!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请求,就因为三个简单道理:
- “代表公司”不等于“个人担保”:
张某作为公司老板,微信谈生意、在销售单上签字,都是代表公司干活(比如你让同事去签收快递,不能说同事得自己付钱)。合同里虽然写了“签订代表要承担保证责任”,但他只盖了公司章,自己没写“我张某个人担保”。光靠职务行为,不能强行让他赔钱。 - 担保必须“明明白白签名字”:
法律规定,个人担保必须有书面证据证明他自愿担责。比如合同末尾加一句:“担保人:张某(身份证号XXX),自愿为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再让他亲笔签名。本案中张某没签这个字,微信说“20号付款”只是催款承诺,不算担保。 - 原告自己“偷懒”吃大亏:
原告签合同时图省事,没让张某以个人身份签字。想着“反正他是老板跑不掉”,结果打官司才发现:公司财产和老板私房钱是两码事!法院只能判公司还钱,老板个人银行卡一分不用动。
遇到类似纠纷,你该怎么做?
1. 签合同前:死守“签字关”
- 如果要对方老板个人担保,必须单独加条款:“本人XXX(身份证号),自愿为XX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让对方在合同末尾以“担保人”身份亲笔签名+按手印。
- 别信口头承诺!微信说“放心,我负责”没用,必须落到纸面。可以这样操作:
“合同最后一页空白处手写:‘本人张某(身份证号XXX),确认作为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再签名。”
2. 催款时:留好“铁证链”
- 微信催款要明确指向债务:“张某总,XX公司欠的18万货款,请在5月20日前支付”。
- 但注意:催款记录≠担保证据!对方回“好的”只是承诺公司付款,不能算他个人借钱。
3. 打官司前:先查“钱在谁口袋”
- 如果对方公司快破产,赶紧查老板有没有转移资产。但别乱告个人——像本案原告,多告一个张某,反而白交3644元诉讼费(法院判全部由公司承担,但原告最初多算了保全费)。
- 重点:先申请冻结公司账户!个人账户没担保依据不能动,别浪费时间告错人。
4. 特别提醒:违约金别乱写
- 合同写“每天赔0.1%”(年化36.5%)太高,法院一般只支持LPR的4倍(现在约年化12%)。原告主动降到12%才赢了这部分,否则可能被砍掉一半!
一句话总结
公司欠债如山倒,老板个人不签字——法院只认合同纸,私房钱袋保平安!
下次签买卖合同,多花2分钟让担保人签字,能省掉90%的麻烦。别等对方赖账才后悔:“当时他明明说会负责啊!”——法律只看白纸黑字,不听口头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