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直播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不构成劳动关系—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案号:(2019)渝01民终1234号
案例检索信息
案件名称:刘某霞诉重庆某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渝01民终1234号
裁判日期:2019年3月28日
案件基本信息简述
刘某霞于2017年11月2日加入重庆某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咖公司”),担任网络主播。双方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公司提供直播资源、培训等支持,刘某霞在第三方直播平台(如NOW直播)进行网络直播,收入主要来自粉丝打赏,公司按比例分账(如平台抽成50%后,公司再与刘某霞结算)。刘某霞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某咖公司则辩称双方是合作关系,非劳动关系,理由包括:公司不管理直播内容、时间,收入是粉丝打赏分账,直播平台属第三方,公司业务仅限“直播策划”而非实际直播内容。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刘某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俗解读:为什么网络主播和直播公司不是“雇主与员工”?
很多网友以为当了“网络主播”就等于“被公司雇佣”,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网络主播和直播公司之间,往往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合作经营关系。下面用3个关键点,用大白话解释清楚:
第一,公司没“管”你直播,你不用“打卡上班”
- 劳动关系的核心:公司要管你上班时间、地点、内容,比如规定几点到岗、必须穿工装、直播内容得按公司要求来。
- 本案情况:刘某霞直播时,时间、地点、内容全由她自己定——想几点播就几点播,想在哪儿播就在哪儿播,直播内容(比如唱歌、聊天)也自己策划。公司只约定了“每月直播25天以上、总时长150小时”,但这只是合作约定(类似“你得保证有活干”),不是公司管你上班。公司还对直播间卫生、工作牌丢失等“小问题”罚款,但这属于行业合作规则(比如平台要求),不是劳动法里的“考勤制度”。
通俗说:你像“自由职业者”接单,不是公司“员工”要打卡。
第二,你的收入不是“工资”,是“分账”
- 劳动关系的核心:公司直接发工资,金额固定或按绩效算,你靠“上班”赚钱。
- 本案情况:刘某霞的收入主要来自粉丝打赏(比如粉丝送虚拟礼物,平台收钱后分给公司,公司再分给刘某霞)。公司无法控制你赚多少钱——粉丝喜欢你,你多赚;不喜欢,你少赚。公司给的“保底2000元”只是合作激励(类似“保底分成”),不是工资,且每月没达到直播时长就取消保底。
通俗说:你赚的是“粉丝打赏的提成”,不是公司发的“工资”。公司只是个“分钱中介”,不是老板。
第三,直播不是公司“业务”,是第三方平台的事
- 劳动关系的核心:你干的活必须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比如工厂工人生产产品。
- 本案情况:刘某霞直播的平台(如NOW直播)属于第三方公司,直播内容(如唱歌、聊天)不属于某咖公司的经营范围。某咖公司业务仅限“直播策划服务”,不包括“实际直播内容”。公司虽约定“直播作品著作权归公司”,但这不等于你是在“上班干活”——就像你和平台合作做网红,作品版权归平台,但你不是平台员工。
通俗说:公司只负责“包装推广”,直播平台才是“老板”,你和公司是“合伙赚钱”,不是“打工”。
总结:网络主播的“身份”关键看三点
- 公司管不管直播细节?(不管→不是劳动关系)
- 收入是不是公司发工资?(是分账→不是劳动关系)
- 直播内容是不是公司业务?(不是→不是劳动关系)
本案中,三点都不符合,所以法院认定:刘某霞和某咖公司是平等合作,不是劳动关系。网络主播别误以为签了“协议”就等于“被雇佣”,维权时要先搞清双方关系性质,否则主张“工资”“社保”可能落空。
(注:本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收录经典案例,检索时可输入案号(2019)渝01民终1234号或案件名称快速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