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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直播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不构成劳动关系—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案号:(2019)渝01民终1234号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74 最高法公报案例解读


案例检索信息
案件名称:刘某霞诉重庆某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渝01民终1234号
裁判日期:2019年3月28日

案件基本信息简述
刘某霞于2017年11月2日加入重庆某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咖公司”),担任网络主播。双方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公司提供直播资源、培训等支持,刘某霞在第三方直播平台(如NOW直播)进行网络直播,收入主要来自粉丝打赏,公司按比例分账(如平台抽成50%后,公司再与刘某霞结算)。刘某霞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某咖公司则辩称双方是合作关系,非劳动关系,理由包括:公司不管理直播内容、时间,收入是粉丝打赏分账,直播平台属第三方,公司业务仅限“直播策划”而非实际直播内容。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刘某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俗解读:为什么网络主播和直播公司不是“雇主与员工”?
很多网友以为当了“网络主播”就等于“被公司雇佣”,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网络主播和直播公司之间,往往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合作经营关系。下面用3个关键点,用大白话解释清楚:

第一,公司没“管”你直播,你不用“打卡上班”

第二,你的收入不是“工资”,是“分账”

第三,直播不是公司“业务”,是第三方平台的事

总结:网络主播的“身份”关键看三点

  1. 公司管不管直播细节?(不管→不是劳动关系)
  2. 收入是不是公司发工资?(是分账→不是劳动关系)
  3. 直播内容是不是公司业务?(不是→不是劳动关系)
    本案中,三点都不符合,所以法院认定:刘某霞和某咖公司是平等合作,不是劳动关系。网络主播别误以为签了“协议”就等于“被雇佣”,维权时要先搞清双方关系性质,否则主张“工资”“社保”可能落空。

(注:本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收录经典案例,检索时可输入案号(2019)渝01民终1234号或案件名称快速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