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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未通过公平竞争程序签订属无效——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案号:(2018)苏07行初42号、(2020)苏行终1094号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85 最高法公报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二、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两个垃圾处理项目的“撞车”问题。2011年,灌云某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孚公司”)与灌云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约定由某孚公司在当地投资建设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并获得28年特许经营权。此后,某孚公司开展了环评、规划、用地审批等一系列前期工作,但由于选址地村民反对等原因,项目一直未能实际建成。

到了2015年,灌云县政府又与另一家企业——光大某境(集团)有限公司(原光大国际公司)签订协议,授权其子公司在灌云县投资建设一个日处理500吨垃圾的焚烧热电联产项目,并授予30年特许经营权。该项目于2018年投入试运营。

某孚公司得知后认为,自己早在2011年就已取得特许经营权,政府在未解除原协议的情况下,又将同类业务授予他人,属于重复授权、程序违法,遂起诉要求确认该新授权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三、法院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政府把一个涉及公共利益的特许经营项目(比如垃圾处理、供水、供气等)交给企业来做,是不是可以“私下指定”,还是必须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程序(如招标)来选择合作方?如果没走竞争程序,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

对此,两级法院给出了不同但逐步深化的判断:

1. 一审法院:协议违法,但不撤销,只确认违法+责令补救

连云港中院认为,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必须依法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而本案中,无论是2011年给某孚公司的协议,还是2015年给光大公司的协议,都没有走法定竞争程序,都存在程序违法。

但考虑到光大公司的项目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若撤销授权,会影响全县垃圾处理,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法院没有撤销该授权,而是“确认违法”,同时责令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比如对某孚公司进行补偿或协商解决)。

这种处理方式,相当于说:“你做错了,但事情已经这样了,为了大家的利益,先不动它,但你要负责善后。”

2. 二审法院:程序违法+重大明显违法=协议无效!必须纠正

江苏省高院则更进一步。它指出:像垃圾处理这类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国家明确规定必须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经营者。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可有可无的“建议”。

本案中,政府在2015年直接与光大公司签约,既没有公告,也没有招标,完全绕过了公平竞争机制。这种做法不仅剥夺了其他企业(包括某孚公司)的参与机会,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和法治原则。

更重要的是,这种“暗箱操作”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所说的“重大且明显违法”——即错误非常明显、严重到连普通人都能看出来不对。对于这类协议,法院不能因为“项目已建成”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否则会鼓励更多地方政府绕开法律,损害整体营商环境。

因此,江苏高院最终判决:2015年的《光大项目协议》无效!同时要求灌云县政府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垃圾处理服务不中断。

3. 为什么“无效”比“违法但保留”更重要?

这里有个关键区别:

后者对法治的维护更强。二审法院特别强调:如果只要项目建成了,就可以无视程序违法,那以后谁还守规矩?法治就成了一句空话。只有坚持“程序正义”,才能真正保护所有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也才能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4. 对普通人的启示

虽然本案是企业告政府,但背后的原则与每个公民相关:

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1期刊载,说明最高司法机关高度认可这一裁判思路:政府签特许经营协议,不走公平竞争程序,就是重大违法,协议应认定无效,哪怕项目已建成。 这为全国类似案件树立了明确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