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用授权水稻品种作母本繁育杂交种子构成侵权——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案号:(2021)琼73知民初1号
一、案例检索信息
- 案件名称: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诉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 审理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 案号:(2021)琼73知民初1号
- 裁判日期:2021年10月8日
二、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是湖南某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某华研究院”),它是水稻品种“隆科638S”的植物新品种权人。被告张某是一名江西农民,自称在海南三亚租地种植水稻,并从他人处购买了亲本种子进行繁育。
2020年5月,某华研究院发现张某在三亚大量繁育疑似使用“隆科638S”作为母本的杂交水稻种子“隆两优1377”,遂向当地农业执法部门举报。经行政机关调查和专业机构检测,确认张某所繁育的种子与“隆两优1377”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且与“隆科638S”存在亲缘关系。
某华研究院认为张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享有品种权的“隆科638S”作为母本生产杂交种子,构成侵权,遂起诉要求张某停止侵权、销毁种子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3.5万元)。
张某辩称:自己只是农民自繁自用,没有商业目的;所用亲本来源不明,未重复使用;种子后来受潮发芽已无法使用,未造成实际损失,不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构成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华研究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这个案子看似是“农民种了几亩地惹上官司”,但背后涉及的是我国对农业育种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法院的判决传递了几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信号,即使是非法律人士也能理解:
1.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为什么不能随便用?
简单说,植物新品种权就像发明专利,是对育种者辛苦研发出的新品种的一种法律保护。比如“隆科638S”是某华研究院经过多年试验培育出来的优质水稻不育系(即母本),国家授予其15年独占使用权。别人想用这个品种去生产种子赚钱,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就是侵权。
这和我们不能随便复制别人的软件、电影是一个道理——育种投入大、周期长,法律必须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否则没人愿意搞科研。
2. “农民自繁自用”不是万能挡箭牌
法律确实规定,农民可以为自己家承包地的需要,少量繁殖授权品种的种子,不用经过许可。但这有严格限制:
- 必须是真正的“农民”;
- 必须在自家承包地上使用;
- 数量必须合理,仅限“自用”。
而本案中,张某是江西人,却跑到海南租地种了85亩,产出近3.5万斤种子——这远远超出了“自用”范畴。法院认为,这种规模明显带有商业目的,不能享受“农民自繁自用”的豁免。
3. “重复使用”不是指用了很多次,而是指“用授权品种当亲本去配新品种”
张某辩称:“我只用了一次,不算重复使用。”但法院指出,法律中的“重复使用”不是看次数,而是看行为性质。
在杂交水稻育种中,“重复使用”指的是:把一个授权品种(如“隆科638S”)当作母本,与其他父本(如“R1377”)杂交,生产出新的杂交种子(如“隆两优1377”)。这种行为本身就属于法律禁止的“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所以,哪怕只做了一季,只要用了别人的授权亲本去配种,就可能构成侵权。
4. 举证责任会“倒置”:你用了,就得证明不是侵权
这是本案一个关键点。某华研究院提供了检测报告,证明张某的种子与“隆科638S”有亲缘关系,且成品就是“隆两优1377”(已知由“隆科638S”配成)。
此时,法院认为: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如果张某说“我没用你的品种”,那他就要拿出证据,比如证明他用的是其他亲本。
但张某只说“亲本是别人给的,不知道是什么”,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法院于是根据“高度盖然性”(即可能性极大)原则,认定他确实使用了“隆科638S”。
这种举证规则,是为了防止侵权者以“不知情”“来源不明”为借口逃避责任。
5. 即使没卖出去、种子坏了,也要赔钱
张某强调:种子后来发霉了,喂了鸡鸭,没卖一分钱,也没造成实际损失,不该赔。
但法院指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即使未获利、未销售,也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市场控制权和潜在利益。而且,张某未能提供合法来源,也不符合“善意代繁”免责条件(比如受托帮人制种但不知情)。
因此,仍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品种价值、侵权规模、维权成本等因素,酌定赔偿10万元(含3.5万元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
6. 维权费用可计入赔偿,鼓励权利人依法维权
某华研究院花了3.5万元请律师、出差取证,法院全部支持。这说明法律不仅保护品种权本身,也支持权利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让维权变成“赔本买卖”。
综上,(2021)琼73知民初1号案清晰地划定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边界:即使是农民,大规模使用他人授权亲本繁育杂交种子,且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将被认定为商业性侵权,需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该案也为今后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