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老人摔倒死亡,经营者是否一定担责?关键看是否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一、案例检索信息
- 案件名称:张某生等诉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一审案号:(2020)沪0113民初XXXX号(具体编号依公开文书)
- 二审案号:(2020)沪02民终XXXX号
- 裁判时间:一审判决于2020年4月2日作出;二审判决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12日上午,80岁的曾某女(张某生之妻)到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仁公司”)经营的超市购物。在蔬果区突然倒地,超市员工发现后将其扶至休息处,并报警。民警到场后拨打120,由超市工作人员陪同送医。次日,曾某女因脑挫裂伤抢救无效去世。
家属认为:
- 超市未及时送医,延误救治;
- 蔬果区地面湿滑导致摔倒,但该区域无监控,超市故意不提供完整视频;
- 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万余元。
康仁公司辩称:
- 曾某女是突发晕倒,非因地面湿滑;
- 地面干燥,无水渍;
- 已第一时间报警并协助送医;
- 蔬果区确实无监控,不存在隐瞒录像。
法院经审理查明:曾某女有高血压病史;事发后病历记载“突发晕倒致头部外伤三小时”,系家属向医生所述;现场照片未显示地面湿滑;超市确未在蔬果区安装摄像头。
三、法院裁判观点解读(通俗版)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不是“老人在超市摔倒死了,超市要不要赔”,而是:超市有没有尽到法律上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的回答很清晰,也对普通人理解“公共场所责任”很有帮助:
1. 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责任”,而是在“合理范围内”
法律确实规定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要对顾客的安全负责。但这种责任不是“只要有人出事,就得赔”。法院强调,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两个方面:
- 事前预防:比如地面不能有明显积水、设施不能有安全隐患;
- 事后救助:一旦发生意外,要积极施救、及时报警或送医。
本案中,超市地面无水渍,无证据证明存在滑倒风险,说明事前已尽到基本注意义务。
2. 摔倒原因不明时,谁主张谁举证
家属主张“地面湿滑导致摔倒”,但拿不出直接证据(如监控、目击证人、现场湿滑照片等)。相反,超市提供了现场照片和医院病历,显示可能是“突发晕倒”——这与曾某女高龄、有高血压病史的情况相符。
法院指出:不能因为超市没装监控,就推定它有过错。监控缺失本身不等于地面危险,更不等于摔倒就是超市造成的。原告要证明“因果关系”,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 “没装监控”不等于“隐瞒证据”
家属认为收银台上方的摄像头能拍到蔬果区,超市故意不提供录像。但法院查明:该区域确实属于监控盲区,超市客观上无法提供相关视频。因此,不属于“持有证据拒不提供”的情形,不能据此推定超市承认地面湿滑。
这一点很重要:法律不会强求商家在每个角落都装摄像头,尤其对普通超市而言,监控覆盖范围需结合成本、必要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4. 救助行为是否“及时”,要看实际情况
家属质疑:从摔倒(约10:08)到报警(10:35)间隔近半小时,属于延误。但法院认为:
- 老人摔倒后意识清醒,表示“不需要就医”;
- 超市员工非医护人员,无法判断伤情严重程度;
- 在老人拒绝送医的情况下,选择先报警、再由警方联系120,属于合理应对;
- 后续还派人陪同送医。
这说明,法律不要求普通人具备专业医疗判断能力,只要在当时情境下采取了符合常理的救助措施,就视为尽到了义务。
5. 高龄+基础疾病,风险需理性看待
曾某女80岁,有高血压,这类人群本身就存在突发晕厥的风险。法院并未否认悲剧的发生,但强调:不能把自然健康风险转嫁给经营者,除非能证明经营者存在过错。
综上,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规则: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边界;顾客在场所内发生意外,若无证据证明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管理人未及时救助,经营者不必然承担责任。这一裁判观点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收录,对类似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