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承包人也可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188号
一、案例检索信息
- 案件名称:四川某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某昌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188号
- 裁判日期:2021年11月9日
二、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的原告是四川某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成煤建公司”),被告是成都某昌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昌嘉泰公司”)。双方因“海峡友谊大厦”项目的基坑支护、降水、土石方挖运工程产生纠纷。
某成煤建公司完成了深达19.1米的基坑工程,但某昌嘉泰公司未支付全部工程款,尚欠1539万余元。某成煤建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并主张对整个大厦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优先受偿权请求,理由是:基坑工程只是对土地的改造,尚未形成独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不能单独拍卖,因此不满足《合同法》第286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某成煤建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提审后,最终改判支持其优先受偿权。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其实就一个:做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能不能像盖楼的总包单位一样,在开发商没钱付工程款时,要求从整栋楼卖钱的钱里优先拿回自己的工程款?
过去很多法院认为不行,理由听起来也挺有道理:你只是挖了个坑、做了点支护、抽了点水,地上的楼又不是你盖的,怎么能分整栋楼的钱?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份判决中明确指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为什么?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
第一,基坑工程不是“挖土”,而是“建楼”的必要组成部分。
很多人以为基坑就是把土挖走,其实完全不是。现代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往往好几层深,基坑不仅要挖得深,还要防止塌方、控制地下水、确保周边建筑安全。这些工作技术含量高、风险大,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更重要的是,基坑的设计完全依赖于未来大楼的结构——比如楼有多高、地下室有几层、地基要多牢固。换句话说,这个坑是专门为这栋楼量身定制的,换个楼就用不了。所以,基坑工程和地上建筑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
第二,承包人的劳动和材料已经“融进”了整栋楼里。
法律上有个概念叫“物化”——意思是你的投入已经变成建筑物的一部分,无法拆出来。比如钢筋水泥浇进楼里,就拿不回来了。同样,基坑的支护结构、降水系统虽然在地下,但它们保障了整栋楼的地基安全,是建筑物能立起来的前提。没有合格的基坑,就没有合格的大楼。因此,基坑承包人的投入,也已经“物化”到整个建设工程中。
第三,法律保护的是“所有合法承包人”,不是只保护总包。
《合同法》第286条(现为《民法典》第807条)规定,承包人可以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承包人”并没有限定必须是主体结构的施工方。
最高法特别指出: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都能享有优先权,为什么基坑工程就不行? 只要你干的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且该工程整体可以折价或拍卖,你就应该被保护。
本案中,海峡友谊大厦虽未完工,但已有地下四层和地上四层,显然具备整体处置(如拍卖烂尾楼)的条件。某成煤建公司作为合法签订施工合同的一方,理应和其他承包人(如总包单位)一样,共同就整栋楼的变价款按各自债权比例优先受偿。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取水资源费也能优先受偿。
某昌嘉泰公司辩称,工程款里包含的228万元“取水资源费”是行政收费,不该算工程款。但法院认为,这笔钱是为降水工程实际支出的必要成本,属于直接费用,依法应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总结一下最高法的逻辑链:
- 基坑工程是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承包人投入已物化到整体建筑物中;
- 法律未排除非主体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
- 整体工程可折价或拍卖;
→ 因此,基坑承包人有权就全部工程变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判决打破了“只有盖楼的才能优先拿钱”的误区,对从事地基、支护、土石方等专业分包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也更符合建设工程的实际和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