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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定继承人时,长期照顾孤寡老人的非亲属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案号:(2022)苏0585民特32号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10 最高法公报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二、案件基本情况

杨某本(化名)是一位聋哑孤寡老人,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和唯一姐姐也早已去世。他生前生活不能自理,由三位与其无血缘关系的申请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长期照顾。三人不仅为其安排日常起居、雇佣护工,还承担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费等,并在其去世后操办全部丧葬事宜。

杨某本于2021年1月30日去世,留下一套登记在其姐姐杨某梧名下的房产(该房已由杨某本依法继承)。由于杨某本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或受遗赠人,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于是,顾某甲等三人向法院申请,请求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某本的遗产管理人。

民政局虽认可三人照顾事实,但认为社区居委会更合适担任管理人。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三人的申请,依法判决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这个案子看似是“谁来管遗产”的程序问题,实则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非亲属,即使不是继承人,也有权参与遗产事务。法院的判决从三个层面讲清楚了为什么顾某甲等人有资格提出申请,以及为什么最终由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

1. 非亲属长期照顾孤寡老人,法律上“算数”

很多人以为,只有子女、配偶、兄弟姐妹这些法定继承人才能和遗产扯上关系。但《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得很清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顾某甲等三人虽然和杨某本没有血缘或婚姻关系,也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他们多年如一日地照顾老人,出钱出力、送医送终,构成了“事实上的扶养”。这种行为不仅符合传统美德,也被法律认可为一种“权利基础”——他们未来可能分得部分遗产,因此与遗产的保管、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

2. “利害关系人”范围比想象中更广

《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有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过去大家可能认为只有继承人、债权人、受遗赠人才算“利害关系人”。

但本案明确:只要法律赋予你可能获得遗产的权利(比如依据第1131条),你就属于“利害关系人”。这意味着,哪怕你不是亲人,只要你真心实意照顾过孤寡老人,就有权推动遗产进入规范管理程序,防止遗产被侵占、毁损或闲置。

3. 为什么指定民政局而不是居委会?

法院考虑的是“谁更适合管好遗产”。虽然居委会也参与了社区帮扶,但民政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包括社会救助、福利管理,更了解辖区内居民的家庭和财产状况,具备更强的组织能力和公信力。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有利于全面清查遗产、处理后续事务(如将来分配给扶养人),也符合《民法典》第1145条“没有继承人时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规定。

4. 法院判决不只是解决个案,更是传递价值观

法官在判决中特别提到,三申请人“使老人得以安享晚年”“符合中华民族赡老扶残的传统美德”,应予鼓励。这说明,法律不仅讲规则,也讲情理。通过支持这类申请,司法机关在向社会传递一个信号:善行值得被看见,善意应当被保护

总之,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此案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406-001),对今后类似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