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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签了又不履行,还要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法院:不行!—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66号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03 最高法指导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北京某昌贸易公司因货款问题起诉北京某建重工公司。法院一审判决某建重工公司应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约528万元。某建重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期间,双方达成一份和解协议:某建重工公司先付300万元,余款约277万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未按时付清,需额外支付80万元违约金。同时,某昌贸易公司同意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某建重工公司财产的冻结措施。

协议签订后,某建重工公司支付了首期300万元,某昌贸易公司也依约申请解除了财产保全。但到了年底,某建重工公司却没付剩下的277万元。于是,某昌贸易公司一方面申请强制执行原判决,另一方面另行起诉,要求对方支付80万元违约金。

某建重工公司在诉讼中辩称:“80万违约金太高了,远超对方实际损失,请求法院调低。”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采纳该意见,判决其全额支付80万元违约金。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其实很常见:签了和解协议,事后反悔不履行,还能不能要求法院“打折”违约金?

法院的答案非常明确:不能!尤其当你是主动签协议、让对方解除财产冻结后又不履约的一方。

为什么这么说?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

第一,和解协议不是“随便签签”,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很多人以为,和解只是“暂时缓和矛盾”,不算正式合同。但法律上,只要双方自愿、内容合法,和解协议就是一份有效合同,必须遵守。本案中,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协议,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违约后果等条款,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第二,你让对方“松绑”,自己却“跑路”,违背了最基本的诚信原则。

关键情节在于:某昌贸易公司之所以同意解除对某建重工公司账户的冻结,是基于对方承诺会按期付款。一旦解冻,某建重工公司的资金就恢复自由,而某昌贸易公司则失去了重要的保障手段。

结果,对方拿到“自由”后却不履约——这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主观恶意明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为,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在利用和解协议规避执行,有“假和解、真逃债”的嫌疑。

第三,商事主体更应守信,高额违约金可视为惩罚性约定,不予调减。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双方都是企业,属于“商事主体”。法院特别指出:作为专业市场主体,企业在和解时自愿承诺高额违约金,本意就是通过“重罚”来约束自己履约。如果事后违约还能轻易要求法院降低违约金,那和解协议就形同虚设,守约方将毫无安全感。

虽然《民法典》规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以请求调减,但这一规则并非无条件适用。当违约方存在恶意、违背诚信、且系商事主体时,法院有权拒绝调减。

换句话说:你可以谈违约金高不高,但不能一边占了对方的便宜(解除保全),一边又想赖账还要求“优惠”。

因此,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规则:在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若一方依约解除保全措施,另一方却拒不履行协议,还在后续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裁判观点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提炼为指导性案例166号,对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统一指导作用,也向社会传递了“诚信履约、违约必究”的鲜明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