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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骂人也违法?不特定成员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发布侮辱诽谤言论构成名誉侵权—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3号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42 最高法指导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二、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为北京某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世达公司”)及其员工兼股东黄某兰,被告为小区业主赵某。2017年1月,赵某因在某世达公司做美容祛斑服务不满意,与黄某兰发生争执,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此后,原告主张赵某使用微信昵称“X郡主”(微信号X---calm),作为小区两个业主微信群的群主,在群内多次发布针对黄某兰和某世达公司的侮辱性言论,如称黄某兰“精神分裂”“装疯卖傻”,并配发其照片;同时指责公司“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等。这些言论分别出现在成员人数为345人和123人的两个微信群中。

赵某否认自己在微信群发布过相关言论,称只是私下与邻居朋友聊过纠纷,并表示自己早已退出相关微信群,也不再使用该微信号。但法院通过向腾讯公司调取实名认证信息,确认该微信号确属赵某所有,且曾与黄某兰互为微信好友。

一审法院判决赵某需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某世达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赔偿黄某兰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1. 微信群不是“私密聊天室”,也可能属于“公共场所”

很多人以为微信群是熟人之间的私密空间,随便说几句气话没关系。但法院明确指出: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比如小区业主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这就类似于在小区公告栏贴大字报、在广场上高声辱骂——虽然发生在网络上,但传播范围广、影响大,法律同样会严格对待。

  1. 在微信群骂人,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要认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法院要看四个基本条件:

在本案中,赵某在数百人的业主群里使用“傻X”“精神分裂”等侮辱性语言,并配发黄某兰照片,还指责公司“骗人”“仪器破烂”。这些言论没有事实依据,也未通过合法途径(如投诉、起诉)解决纠纷,而是直接在网络公开贬损他人,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也容易引发其他业主误解,导致两人一企的社会声誉受损

  1. “我没发”不能光靠嘴说,要有证据

赵某辩称那些言论不是她发的,但拿不出任何证据。而法院通过微信实名信息、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方证据,形成了完整链条,足以认定就是她所为。在法律上,“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如果一方否认事实,又无法提供反证,法院通常不会采信其说法

  1. 即使说的是“部分事实”,也不能随意公开辱骂

法院特别强调:就算赵某对美容服务真有不满,也应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权,而不是在公共微信群里发泄情绪、人身攻击。言论自由不等于可以随意侮辱他人,尤其是在可能广泛传播的网络空间。

  1. 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和精神抚慰金各5000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体损失数额。法院考虑到微信群人数多、言论恶劣、确实会影响生意和人格尊严等因素,酌情支持了部分赔偿请求:公司获赔3000元经营损失,黄某兰获赔2000元精神抚慰金。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作为法人,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其该项请求被驳回。

综上,指导案例143号清晰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里的不当言论同样可能构成侵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普通居民、商户还是网友,都应谨言慎行,理性表达,避免因一时冲动惹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