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搜索引擎结果页强行弹出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5号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件名称:北京某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某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2010年3月20日
指导性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5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是运营“百度”搜索引擎的北京某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度公司”)。被告包括青岛某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青岛公司”)以及其上级单位联通山东省分公司。
某度公司发现,在山东青岛地区,当用户通过联通青岛公司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访问百度网站并进行关键词搜索时,系统会在正常搜索结果出现前,自动弹出与搜索内容相关的广告页面。例如,输入“鹏飞航空”,会先弹出“打折机票抢先拿就打114”的广告;输入“青岛人才网”,会弹出“找好工作到半岛人才网www.job17.com”的广告。
这些广告并非来自百度,而是由某商公司和联通青岛公司合作推出的一种名为“网络直通车”的推广服务。某度公司认为,这种行为干扰了其正常经营,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和用户信任,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三、法院如何认定“强行弹广告”属于不正当竞争?
要理解法院为什么认定这种行为违法,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看:
1. 谁干的?——行为实施主体明确
法院首先确认:确实是某商公司和联通青岛公司共同实施了这一行为。
- 某商公司在其官网上明确宣传其“网络直通车”服务的特点就是“无需安装插件,广告网页强制出现”,且公证显示弹出的广告页面(如job17.com)正是其运营的网站。
- 联通青岛公司作为当地网络接入服务商,掌控用户访问互联网的“通道”。如果没有它的配合,这种只在特定区域(青岛联通用户)出现的广告弹窗根本无法实现。而且,广告跳转的网址(如air.qd.sd.cn)属于联通青岛公司管理的域名体系。
- 因此,两家公司既是行为实施者,也是利益获得者,构成共同侵权。
2. 这种行为为什么违法?——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直接写明“不能在别人搜索结果里弹广告”,但法院依据该法第二条的基本原则作出判断:
- 经营者范围很广:不仅限于同行。某度做搜索,联通做网络接入,某商做广告推广,虽然业务不同,但都在互联网领域营利,都算“经营者”,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 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百度投入大量资源建立搜索引擎,用户信任其搜索结果。而某商和联通却利用百度的流量,在用户点击搜索后、看到结果前,强行插入自己的广告,相当于“搭便车”——借百度的平台为自己赚钱。
- 欺骗用户、损害商誉:普通用户很难分辨弹出的广告是谁放的,很可能误以为是百度自己推送的低质广告,从而降低对百度的信任,损害其商业声誉。
- 违背用户意愿:用户只想查信息,却被强制看广告,侵犯了用户的正常浏览体验。
因此,这种行为虽未被法律条文一一列举,但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
3. 该怎么承担责任?——停止+赔偿+消除影响
法院判决:
- 某商公司和联通青岛公司立即停止在百度搜索结果前弹出广告;
- 共同赔偿某度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 在各自网站首页连续15天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没有支持对联通山东省分公司的追责,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它直接参与了该行为。这也体现了“谁行为,谁负责”的基本法律原则。
总结核心裁判观点: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他人合法运营的网站(尤其是搜索引擎)中强行插入广告或页面。即使不是直接竞争对手,只要利用他人市场成果牟利、干扰正常服务、误导用户,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今后类似“流量劫持”“页面劫持”“广告强插”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