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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确认对账单可作买卖合同结算凭证-许昌魏都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4 许昌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002民初881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许昌某甲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许昌某乙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于2022年6月12日签订《沥青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数量:暂定270吨,以实际用量为准(以双方签字的单据为结算依据),供货时间:2022年6月12日,到货价格:380元/吨,合同总价:约102600元以双方签字的单据为准,付款方式:2022年7月12日前付清全部款项,计量标准:按照甲方实际收货数量为准”。原告在乙方处盖章,被告在甲方处盖章,被告员工甄某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2025年4月9日,甄某在微信中向原告公司员工杨某发送《甄某对账明细》,显示“日期2022.6.12收货单位许昌某乙有限公司商品名称AC-13吨数334.52单价380合计金额127117.6小计欠款127117.60”,其他明细内容因与本案无关被标注或删除。2025年4月11日,杨某在微信中向甄某发送更新后的《甄某对账明细》,删除了争议部分。

法院判决:被告许昌某乙有限公司需向原告许昌某甲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7117.6元,并支付利息(以127117.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4.81%计算至付清之日);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微信聊天记录确认的对账单,只要双方员工参与沟通且内容清晰,就能作为货款结算的有效证据!
很多做生意的朋友以为,只有盖公章的纸质单据才算数,口头或微信说的不算。但本案中,法院明确支持:双方员工通过微信发送、修改的对账明细,如果内容完整且无异议,就等于“双方确认”。被告一开始不认账,说“货款金额不对,微信不算数”,但法院发现,被告员工主动发了对账单,原告员工又发了修正版,双方都没提出反对——这相当于用实际行动认可了欠款127117.6元。另外,合同里虽没写逾期利息怎么算,但法院按“LPR利率加30%”(即年利率4.81%)支持了利息,比原告自己主张的“LPR四倍”更低,说明法律对利息有硬性标准,不能自己随便喊价

遇到类似纠纷,记住三招保权益

  1. “留痕”比签字更重要:供货后别光等对方付款,主动用微信、短信发对账单,写清“某年某月某日送了什么、多少吨、多少钱,欠款总计XX元”。对方如果没回复反对(比如删改或明确说“不对”),就视为默认确认。切忌只口头催款——本案原告能赢,就靠微信记录“留痕”。
  2. 利息主张要合法:合同没约定逾期利息时,别学原告“狮子大开口”要LPR四倍(法院最多支持LPR加50%)。直接说“按法律规定,从付款到期日起算LPR加30%的利息”,既合理又容易获法院支持。
  3. 别拖过诉讼时效:被告曾辩称“原告2025年才起诉,超过3年时效”,但法院认为,微信对账发生在2025年4月,等于重新确认了债务,时效重新计算。催款时务必保留记录,否则拖太久可能彻底败诉!

最后提醒:签合同时,务必写清“以双方书面或电子方式确认的单据为准”,避免扯皮。真遇到欠款,先发正式催款通知,再收集聊天记录、送货单等证据,别自己硬刚——专业的事交给专业律师,才能少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