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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仍须赔偿车损评估费施救费-漯河律师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2 漯河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103民初553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5年6月27日18时20分许,张某驾驶某小型轿车,沿龙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沙河桥桥西左转弯时,与沿龙江路由东向西的武某驾驶的某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小型轿车乘坐人高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五执勤大队处理,于2025年7月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武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高某不负该事故责任。

武某的某小型轿车登记在其名下,武某为该车在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限额为104115.20元,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24年10月3日00:00起至2025年10月2日24:00止。

事故发生后,武某为确定损失金额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法院依法委托河南某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25年9月15日,该机构作出鉴定评估意见书,认定某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为39123元。武某为此支付评估费3000元。此外,武某出示了漯河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5日出具的拖车施救费发票800元。

法院最终判决: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武某各项损失共计42923元(包括车损39123元、评估费3000元、施救费800元),案件受理费436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保险公司不能以“你负事故责任”为由拒赔合理损失,车损、评估费、施救费都该赔!

很多车主以为,自己在事故中负了责任(比如本案中的“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就有权少赔甚至不赔。但本案清楚告诉咱们:只要买了车损险,哪怕你全责或同责,保险公司也必须赔车损、评估费和施救费这三项钱! 关键在于:

  1. 车损金额要真实合理:不能随便报高价。本案中武某通过法院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不是自己找的),结果39123元被法院采信。保险公司说“费用高”但拿不出证据,法院直接不认。
  2. 评估费和施救费必须赔:《保险法》白纸黑字写着:为确定损失花的必要费用(比如评估费),以及防止损失扩大的费用(比如拖车费),保险公司必须承担。保险公司说“这是间接损失不赔”?法院根本不听!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记住这3步:

  1. 出事后立刻“留证据”

    • 报警拿《事故认定书》(写清谁的责任),这是命根子!
    • 保留所有票据:拖车费发票、修车发票、评估费收据……哪怕800元的拖车费也别扔。
    • 别信保险公司口头承诺!如果他们说“我们自己估价”,但你觉得太低,直接说:“我要第三方评估”。
  2. 保险公司扯皮时“硬气点”

    • 如果他们说:“你同责,我们只赔一半”——错!车损险是保你自己的车,责任比例不影响你向自己保险公司索赔(对方责任部分找对方赔就行)。
    • 如果他们拒赔评估费、施救费——直接亮《保险法》第57条、第64条:“这是法律规定必须赔的!”
    • 特别提醒:千万别等保险公司“主动赔”!像本案武某,车都修好了才想起要钱,保险公司立马要求看维修清单。正确做法:出险后马上联系保险公司定损,超30天不处理就准备走法律程序。
  3. 真打官司也别怕,成本很低

    • 本案全程走简易程序(小额纠纷常用),从立案到判决只花2个多月。
    • 诉讼费基本由败诉方(保险公司)承担,你前期几乎不花钱。
    • 最关键是评估报告:自己私下找的评估机构可能不被采信,一定要申请法院委托(像本案武某做的),结果保险公司很难推翻。

最后提醒:保险不是“买了就高枕无忧”,但更不是“保险公司说啥就是啥”。你的权益在《保险法》里写得明明白白——责任划分只影响“向谁要钱”,不影响“该不该赔”。遇到拒赔别慌,收集好证据,该较真时就较真,法律永远站在讲道理的人这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