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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商标”组合缺乏显著性不能注册——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案号:(2023)最高法行申1053号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51 最高法指导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二、案件基本情况

郴州某拇印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拇印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一个商标,商标内容为“大拇印卖家承诺商标假一赔百及图”。这个商标由两部分组成:上方是较大的“大拇印”三个字,下方是一个带框的小字“卖家承诺商标假一赔百”。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这个标志整体缺乏“显著性”,也就是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驳回了注册申请。某拇印公司不服,先后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均败诉。最后,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一个包含广告语的商标,还能不能被注册?

要理解法院为什么驳回注册,我们需要先明白一个基本概念——商标的“显著性”

1. 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

简单来说,“显著性”就是指一个标志能不能让普通消费者一看就知道:“哦,这是某某家的产品!”比如“可口可乐”“华为”“小米”,这些名字本身和产品没有直接关系,但因为独特、好记,大家一看到就知道是谁家的,这就叫有“显著性”。

相反,如果一个标志只是描述产品功能、质量、用途,或者是一句常见的广告语,那它就很难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也就缺乏显著性,不能注册为商标。

2. 本案中的商标为什么被认为“缺乏显著性”?

某拇印公司主张:“大拇印”这三个字是我们以前注册成功的商标,本身就有显著性;再加上下面那句“卖家承诺商标假一赔百”,其实是对上面商标真实性的保证,反而增强了整体的识别度。

但法院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法院特别指出:商标的功能是“指明谁家的东西”,不是“证明东西真假”。即使这个标志真的有防伪功能,也不能因此就认为它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3. “以前注册成功”不代表这次也能过

某拇印公司还提到,他们之前用“大拇印”单独注册过商标,都成功了,所以这次也应该能注册。

但法院强调:每次申请都要单独判断。就算“大拇印”单独使用时有显著性,一旦加上了大量描述性、承诺性的文字,整个标志的性质就变了。就像往一杯清水里加了一勺酱油,整杯水的颜色和味道都不同了。

4. 没有使用证据,无法“补救”

《商标法》第十一条还规定:本来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如果经过长期使用,让消费者一看到就联想到某个品牌,也可以获得“后天显著性”而被注册

但在这个案子里,某拇印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个“大拇印+假一赔百”的组合已经被广泛使用,并在市场上建立了品牌认知。所以这条路也走不通。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个商标整体上更像一句广告承诺,而不是一个品牌标识,不符合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因此维持了驳回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