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备案并缴社保,劳动者再主张二倍工资可能不被支持——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件名称:陈某桂诉南京某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苏0191民初XXXX号(注:原文未披露完整案号,此处为示例格式)
裁判日期:2022年3月9日
二、案件基本情况简述
原告陈某桂于2020年7月1日入职被告南京某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汽车维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薪6000元、每周工作6天,但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办理了入职登记、在劳动部门进行了用工备案,并自2020年9月起缴纳了社会保险。2021年6月30日,陈某桂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
离职后,陈某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包括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在内的多项费用,合计约10万余元。其中最核心的一项诉求是:因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86,033元。
三、法院如何认定?通俗解读裁判观点
这个案子之所以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选为典型案例,是因为它回答了一个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关心的问题: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就一定得付二倍工资吗?
答案是:不一定。关键要看有没有“恶意”以及是否实质上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法院从四个角度进行了分析,下面用大白话一一说明:
1. 公司是不是故意不签合同?——看主观态度
法律规定二倍工资的初衷,是为了惩罚那些“故意不签合同、想逃避责任”的用人单位。但在本案中,公司虽然没签正式的劳动合同,却做了很多事情:
- 让员工填了《入职登记表》;
- 在《职工录用花名册》里写明了岗位、合同期限(2020年9月到2021年8月)、工资等关键信息;
- 主动向劳动部门和社保机构备案,并盖了章;
- 从2020年9月起一直正常缴纳社保。
这些行为说明,公司并没有想“赖掉”劳动关系,而是实实在在承认并履行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法院认为公司没有恶意。
2. 虽然没签“劳动合同”,但其他文件能不能起到合同作用?——看实质内容
法律要求签书面合同,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如果其他文件已经包含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核心条款,哪怕名字不叫“劳动合同”,也可能被视为具备劳动合同的功能。
本案中的《职工录用花名册》就记载了岗位(维修技师)、合同期限、社保信息等内容,加上公司在政府部门备案,这些信息是公开可查的。法院认为,这已经达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足以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和基本条件。
3. 劳动者的权益有没有实际受损?——看结果影响
在整个用工过程中,公司从未否认与陈某桂的劳动关系,工资照发、社保照交,离职手续也正常办理。也就是说,没签合同这件事,并没有导致陈某桂拿不到工资、无法维权或失去保障。
法律设立二倍工资制度,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而不是让某些人利用规则“薅羊毛”。如果权益没受损,再主张高额赔偿,就偏离了立法本意。
4. 劳动者是不是“故意不签”?——看诚信原则
这一点特别关键。法院查明,陈某桂在入职南京某通公司之前,刚从另一家公司(南京某牛公司)离职,并成功通过仲裁拿到了那家公司的二倍工资赔偿。
这意味着,他对“不签合同能拿双倍工资”非常清楚。但他入职新公司后,既没主动要求签合同,也没提出异议,直到离职才突然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这种行为属于明知故犯、利用管理漏洞谋取不当利益,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
四、其他诉求的处理结果(简要说明)
虽然二倍工资没被支持,但法院也并非完全站在公司一边:
- 加班费:支持了休息日加班工资12,230.77元(因为公司无法证明6000元已包含加班费);
- 年休假工资:支持1839元(因陈某桂连续工作满一年,有权享受年假);
- 高温费:支持600元(8月、9月高温,公司仅用电扇,不算有效降温);
- 6月工资差额:支持补发1925元(公司无依据扣款)。
这说明法院在否定“二倍工资”主张的同时,依然实事求是地保护了劳动者合法合理的权益。
综上,这个案例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法律保护的是真实、诚信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形式主义或投机行为。对用人单位来说,及时备案、缴社保、保留用工记录,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法律风险;对劳动者而言,维权要基于事实和诚信,不能把法律当成“赚钱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