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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商标不能自动延伸注册新商标”——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案号:(2022)最高法行再3号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09 最高法公报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二、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争议案件,核心围绕一个叫“好太太Haotaitai及图”的注册商标(注册号9501078,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是否应当被宣告无效。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好太太公司”)是国内知名的晾衣架品牌企业,早在1999年就注册了“好太太”商标(引证商标一),长期使用并多次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凯达能公司”)则是一家关联企业,其曾在抽油烟机、燃气灶等厨电产品上注册了“Haotaitai”拼音商标(第3563073号),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1年,凯达能公司又申请注册了一个包含汉字“好太太”+拼音“Haotaitai”+图形的新商标,用于家具、碗柜等第20类商品。好太太公司认为该商标明显是在搭自己品牌的便车,于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凯达能公司有自己的“Haotaitai”基础商标,新商标属于“合理延伸”,不构成侵权,因此维持该商标有效。

好太太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提审后,最终撤销原判,认定诉争商标应被宣告无效,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三、最高法裁判观点的通俗解读

本案看似复杂,实则回答了三个普通人也能理解的关键问题:


(一)“我有老商标,就能随便注册带相同名字的新商标吗?”——不能!所谓“合理延伸”没有法律依据

凯达能公司主张:我们早就有“Haotaitai”驰名商标,现在加个汉字“好太太”注册到家具上,属于“在先商标权利的合理延伸”。

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所谓在先商标权利的合理延伸,并无法律依据。”

什么意思?
商标注册必须一件一件单独审查。哪怕你有一个很出名的老商标,也不能自动“覆盖”或“衍生”出其他近似商标,尤其是在加入了别人已经驰名的中文名称(如“好太太”)的情况下。

本案中,诉争商标最显眼、最容易被消费者记住的部分是“好太太”这三个字——而这恰恰是好太太公司的核心品牌。即使它同时用了自己的“Haotaitai”拼音,也不能掩盖其整体上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和好太太公司有关的事实。

因此,法院强调:商标能不能注册,必须严格依照《商标法》判断,不能靠“我觉得这是我品牌的自然扩展”来说服审查机关。


(二)“两个‘好太太’用在不同商品上,不会混淆吧?”——会!家居用品之间存在关联,容易误导公众

凯达能公司注册的诉争商标用在“家具、碗柜、餐具柜”上,而好太太公司的驰名商标用在“晾衣架”上。表面看,一个是厨房电器相关,一个是晾晒用品,似乎不挨着。

但最高法认为:晾衣架和家具、碗柜都属于常见的家居用品,在家装市场常常一起销售,消费群体高度重叠。普通消费者逛家居商场时,看到“好太太”牌碗柜,很容易以为是那个做晾衣架的“好太太”品牌出的新产品。

更关键的是,凯达能公司及其关联方此前已被法院认定存在恶意使用“好太太”字号进行宣传的行为,甚至因擅自使用“广东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名称被工商部门责令更名。这说明其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

因此,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对好太太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不应获准注册。


(三)“我的商标和对方商标有点像,但不是完全一样,算侵权吗?”——如果用在类似商品上,且主要部分相同,就算近似!

除了驰名商标保护,好太太公司还提出:诉争商标和自己另一个注册在家具类的“好家好太太”商标(引证商标三)太像了,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两者差别大,不会混淆。但最高法再审纠正:

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搞混。所以,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不得共存

这也提醒企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时,哪怕只是多加一个字、换个字体,只要核心部分相同,仍可能被认定为近似而被驳回。


(四)额外澄清:字号权(企业名称权)不一定能阻止别人注册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并未支持好太太公司关于“侵犯在先字号权”的主张。为什么?

因为要阻止他人注册商标,光证明自己公司叫“好太太”还不够,还必须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前,你已经在“家具、碗柜”这类商品上实际使用“好太太”作为商号,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而好太太公司主要是做晾衣架的,未能充分证明其在家具领域使用过企业字号。因此,这一项主张未被支持。

这说明:企业字号的保护是有范围的,不能无限扩张到所有商品类别


综上,本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清晰划定了商标注册的边界:

对企业而言,想靠“打擦边球”注册近似商标,风险极高;对品牌方而言,则可通过驰名商标制度更有力地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