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补偿款分配资格以征收土地公告确定时为准-炎陵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炎陵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案号:(2025)湘0225民初1072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因炎陵县罗某甲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需要,湖南省某于2022年7月20日发布《关于禁止在炎陵县罗某甲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湘政函[2022]101号),该通告主要载明“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原则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炎陵县罗某甲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不准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违反规定迁入的不享受水库移民待遇”等内容。2023年2月21日,炎陵县某乙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炎政预征〔2023〕1号),载明“拟征收土地位于炎陵县中村瑶族乡康乐村李家组、扶家组,下村乡清溪村村民委员会和下村乡清溪村川坳组,青石冈林场用于炎陵县罗某甲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设”等内容。2024年3月19日,炎陵县某乙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炎政告〔2024〕1号),载明征收土地用途、土地权属、范围、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等内容。2024年4月19日,炎陵县某甲经民主议定程序,形成《清溪村溪源片区五个组抽水蓄能电站上水库土地征收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分配方案》,该方案载明“具备资格的人员每人分配金额为115754元,2022年7月20日之后死亡人口不参与分配”等内容。张某(2022年11月3日死亡)生前系炎陵县某甲成员,但其并未获得案涉分配款115754元。
另查明,张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如下:邱某(系张某妻子),张某(系张某儿子),案外人张某(系张某女儿)。案外人张某向法院出具声明,声明放弃对张某享有的案涉项目土地征收款的继承。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和邱某要求支付115754元征地补偿款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征地补偿款分不分,关键看“公告日”而非“禁建日”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一句话:征地补偿款能不能分到手,得看政府正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那天,你或你的亲人是否还活着且户口在村里。 很多人以为“禁建通告日”(比如本案中2022年7月20日)就是分钱的截止时间,结果白白折腾一场。

法院为啥判原告输?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办?

  1. 死死盯住政府公告,别信村里“提前定的规则”

    • 村里自己搞的分配方案(比如本案中2024年4月的方案)不能推翻法律。重点查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名称可能叫“征收公告”或“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里会写明“征收范围、补偿标准、资格认定时间”——这才是分钱的“法律时钟”。
    • 操作提示:去县政府官网或自然资源局窗口查公告原文,保存打印件。如果公告日期晚于亲人去世时间,基本就分不到钱了,别再白跑村委会。
  2. 搞清“资格认定日”到底哪天

    • 法律只认一个时间点:《征收土地公告》正式发布的那天。禁建通告、项目开工、村民开会表决……这些统统不算!
    • 操作提示:如果公告里没写具体日期,立刻向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公告日期差一天,可能决定几十万补偿款的归属。
  3. 人已去世,别急着告村委会

    • 本案中张某2022年去世,2024年才发公告,时间差太明显。如果亲人是在公告发布后死亡的(比如2024年3月20日去世,公告3月19日发布),继承人还能主张权利;但公告前去世,基本没戏。
    • 操作提示:先确认死亡证明日期和公告日期,别像本案原告一样,拿“开工时间”“禁建日”当理由去打官司,纯属浪费时间和诉讼费。
  4. 真有争议,这样维权更有效

    • 第一步:先找村委会核对“争议人口名单”(本案中张某被列为争议人口),要求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步:如果村里不给钱,直接起诉,但必须围绕“公告发布时是否具有成员资格”举证(比如户口本、集体组织证明),别纠结村里方案的矛盾条款。
    • 第三步:如果公告本身有问题(比如日期造假),可同时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本案中公告合法,原告只纠结村规,所以败诉。

一句话总结:征地补偿款不是“谁活到最后谁赢”,而是“政府公告发布那天,谁在户口本上谁分钱”。以后看到村里贴分配方案,先问一句:“资格认定时间是不是按征收公告来的?”——这比求人、信访管用一百倍!遇到纠纷别慌,找准公告日期,该争取就争取,该放弃别硬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