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期限未满正常转让股权不担责-常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2025)湘07民终2010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6日,注册资本为300000元,股东为徐某甲(认缴出资187500元,占股62.5%)和贾某(认缴出资112500元,占股37.5%)。公司章程规定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足额缴纳出资。
2022年8月12日,贾某以1元价格将37.5%股权转让给徐某甲。股权转让时,某乙公司与惠州市某甲有限公司已产生两笔交易,截至2022年9月2日欠款10000元。股权转让后,两公司继续交易,2022年11月29日结算确认某乙公司欠某甲公司货款299704.68元。某乙公司支付35000元后未付余款,某甲公司起诉。深圳市两级法院判决某乙公司支付货款264704.68元及违约金,徐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终结。
某甲公司认为贾某未实缴出资且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债务,起诉要求贾某在1125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贾某无需对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遇到类似纠纷该如何处理
核心提示:股东在出资期限未满时正常转让股权,即使后来公司欠债不还,原股东一般也不需要"背锅"!
这个案子特别典型,很多做生意的朋友可能都担心过:和公司交易后,对方股东突然转让股权跑路了,钱找谁要?看完这个案例,您就明白该怎么保护自己了。
为什么贾某不用赔钱?关键三点要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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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点"决定一切
贾某转让股权时,公司章程规定的10年出资期限还没到(公司2013年成立,期限到2023年6月)。就像您买房分期付款,还没到还款日就提前卖房,不能说您故意欠钱不还。法院查实,转让时某乙公司只欠某甲公司1万元,后续还做了更多生意且付过款,说明公司当时经营正常,不是"快破产了才跑路"。 -
"恶意"不能靠猜,得有证据
某甲公司咬定贾某用"李某"微信名谈生意是"耍花招",但法院发现贾某早就用这个昵称,连微信都实名认证了。就像您一直叫"小王",不能说某天欠钱后还叫"小王"就是想赖账。另外,1元转让股权也不等于"白送",因为受让方是原大股东徐某甲,且法院查到徐某甲名下有房产等资产。 -
债务发生在转让后,原股东不负责
某乙公司欠的26万多货款,绝大部分是贾某转让股权后新产生的交易。好比您把车卖给朋友,朋友后来违章被罚款,您不用替他交钱。法院明确:《九民纪要》里说的"出资加速到期"只针对现任股东,不能用来"翻旧账"。
给生意人的实用建议:
✅ 如果您是债权人(供货方/服务提供方):
- 签合同前查"企查查",重点看:
✓ 股东认缴出资是否已实缴(看验资报告或银行流水)
✓ 公司有没有大量被执行案件(别只信企查查,要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核实) - 大额交易时要求股东个人提供担保,别等公司"跑路"才着急
- 发现对方股东突然转让股权,立即暂停新交易并催收旧账
✅ 如果您是股东想转让股权:
- 保留公司经营正常的证据(如银行流水、业务合同)
- 别在公司欠债不还时低价转让(比如欠100万只卖1块钱)
- 受让人最好有实际经营能力(别转给70多岁老人或学生)
- 用微信谈生意别乱改名,长期用的昵称不算"恶意"
特别注意时间线!
2024年7月1日是个分水岭:
- 之前转让的:按本案规则,重点看转让时是否"恶意"
- 之后转让的:新《公司法》规定,即使出资期限未到,转让人也要对受让人"掏不出钱"的部分兜底(但本案不适用)
最后提醒:很多老板以为"1元转让股权"就是逃避债务,其实不然!本案中贾某全家因孩子上学要回老家,低价转给原大股东完全合理。法院说得很明白:不能仅凭低价转让就认定恶意,关键看转让时公司是否正常经营、债务是否明确且无法清偿。
做生意难免遇到欠款,但维权要找准对象。本案某甲公司应该紧盯现任股东徐某甲,而不是去"翻旧账"。下次签合同时,记得多问一句:"您公司的股东出资实缴了吗?"这比事后追讨轻松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