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园承包到期未续签,原承包人索赔被法院驳回-黎川律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5)赣1022民初1504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1991年10月1日,某村公所与尧某、尧某签订《合同书》,约定将里局林果园长期承包给尧某、尧某经营和管理,但林果园所有制归村公所所有,承包方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从第六年(1997年)开始,双方按当年实收数三七分成(村公所三成、承包方七成)。
1996年1月22日,某村委会与付某、邱细仔签订《合同书》,约定承包年限为十年(1996年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果园现有青沙梨树苗约200株,其他果树苗挖掉作废,付某需补栽400颗青沙梨树苗;从1998年开始,双方按村公所30%、付某70%分成;合同注明十年后付某仍同意按此分成继续承包。
2025年5月5日,黎川县某单位询问付某时,付某自认:1996年从村公所承包果园,一直管理到2007年;2024年3月,他砍了40多棵黄花梨树准备嫁接;2025年4月,吴某、付某乙等人又砍掉100多棵梨树;2023年起,村长曾告知果园最初是尧某的,所以分过一两百斤梨给尧某。
另查明,黎川县政府规定,树龄≥6年的梨树征收补偿标准为230元每棵。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尧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尧某自己承担。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承包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原承包人失去索赔资格!
这个案子的关键问题很简单:尧某以为自己是果园的“主人”,可以索赔被砍的果树。但法院查清楚后发现,他早在1996年就丢了“资格”。为什么?
- 第一,合同到期,权利自动消失。尧某1991年签的合同只到1996年(第六年),之后村公所直接把果园包给了付某。合同白纸黑字写明“承包期满就作废”,尧某既没续签新合同,也没交过承包费,更没实际管理果园(他自己承认1996年后就不管了),等于主动放弃了权利。
- 第二,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当初合同就写明果园“所有权归村公所”,尧某只能种树收果子,不能当自家东西卖。20多年后突然说“树是我的”,就像租房子住了5年,合同到期后还说“房子是我的”一样站不住脚。
- 第三,证据不足,索赔标准乱来。尧某说200棵树全被砍了,但没照片、没证人;他按500元/棵索赔,可政府文件规定才230元/棵,法院当然不认账。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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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查清自己有没有“资格”告人:
- 如果你只是租地种果树(比如签了承包合同),重点看合同到期日!到期后没续签、没交钱、没实际管理,就赶紧补手续(比如和村委会重新签协议)。否则就像尧某,20多年后想“翻旧账”,法院直接说“你没资格告”。
- 如果地是村集体的,记住:你只有“使用权”,树被砍了能索赔,但必须证明你还在合法经营期内(比如合同没到期、按时交了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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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 果树被砍时,马上拍照录像,记下砍树人、时间、地点;
- 找村里或警方开证明(像本案中付某的询问笔录就很关键);
- 赔偿金额别乱估!查当地政府补偿标准(比如黎川县文件规定230元/棵),别自己编个500元/棵,法院只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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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犯尧某的错误:
- 合同到期后,如果发现别人在用你的地,立即书面提出异议(比如发函给村委会),否则法院会认为你“默认放弃权利”;
- 如果多人参与砍树(本案有付某、吴某等),别随便撤回起诉!尧某撤回对付某乙、吴某的起诉,反而让自己的证据更薄弱。
最后提醒:农村果园、土地纠纷很常见,但权利不会“永远有效”。合同一到期,赶紧续签或退出;真被侵权了,3天内取证+找专业律师,别拖到20年后才想起来告——那时连树根都烂了,法院也帮不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