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发货单也能胜诉: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货物已交付-株洲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2民终2513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2023年4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绍兴淡水鱼水族馆PVC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XDSY-PO099-M],约定乙方按约定就PVC向甲方指定的绍兴淡水鱼水族馆供货。合同总价为555000元(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方式为固定单价、数量按实结算,以甲方验收签证为准。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30%预付款;货到现场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80%;整体项目验收合格后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甲方代表为唐某,现场代表为蒋某。
2023年4月21日,被告员工周某以微信聊天方式向原告指派的代表熊某发送了案涉采购合同,熊某回复"开票资料",周某提供了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信息。2023年5月5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付款166500元,备注"材料款"。同年9月19日,被告员工周某通过微信将《上海某公司工作量报告单》拍照发送给原告代表熊某,该报告单载明工作内容为:"今上海某公司安装的PVC地板3379.5平方,阻燃地毯215平方,定制地毯153.5平方,尼龙地毯31平方,墙布为770平方。……"在建设单位一栏中载明"现场工程已经核对打√的为准……"。周某询问"这个寄给谁",熊某回复"夏某"。沟通过程中双方对于报告单中涉及的"打√"数据没有提出疑义。
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67545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162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关键问题:没有发货单和验收单,怎么证明货已送到?
很多做生意的朋友都遇到过这种情况:货送到了,对方也用了,但就是不给钱,还说"没看到发货单,不能证明你送了货"。本案中,原告就遇到了同样的难题——拿不出传统的"发货单"和"验收单",但法院依然判决被告要付款。这是为什么呢?
法院说得很清楚:证明货物已交付的方式不止一种!
- 微信聊天记录+工作量报告单=有效证据:被告员工周某通过微信发来的《工作量报告单》,详细列明了安装数量(如PVC地板3379.5平方等),还特别注明"现场工程已经核对打√的为准"。原告代表熊某收到后也没提出异议,双方就数量达成了共识。这份记录虽然只是手机截图,但法院认为它和银行付款记录(被告已付30%预付款)能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 谁不举证谁吃亏:被告辩称"周某不是我公司员工""付款条件还没到",但拿不出证据证明。法院明确指出:你要是说没收到货,就得自己提供证据(比如证明工程根本没完工,或者货是别人送的),否则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给做生意朋友的3条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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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别乱删,关键时刻能救命
微信、钉钉这些工作聊天千万别随手删!像本案中周某发的工作量报告单,看似普通的工作沟通,最后成了法院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建议:- 重要沟通一定要留文字记录(语音转文字也行)
- 定期备份手机聊天记录到电脑或云盘
- 涉及数量、价格、验收等内容的聊天,要明确写"以本次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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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条件别被"卡死",合同要留活路
本案合同约定"整体项目验收合格后付95%",但万一项目烂尾(比如甲方跑路),难道货款就永远拿不到了?法院认为这不公平!签合同时要注意:- 避免写"必须等业主验收"这类模糊条款,改成"到货后X天内验收,逾期视为合格"
- 如果涉及第三方(如本案的水族馆),明确写"甲方应在收到货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 保留追讨货款的权利:"若因非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停滞超过30日,甲方应支付已供货部分的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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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耍赖时,这样收集证据最有效
如果对方拖欠货款,按这个顺序收集证据:- 第一步:整理所有付款记录(银行流水显示对方已付预付款,等于承认合同存在)
- 第二步:找出对方确认收货的书面材料(微信、邮件、工作量报告等,像本案中"打√"的数据)
- 第三步:补充辅助证据(如物流单号、安装现场照片、第三方见证人证言)
- 特别提醒:即使没有原件,法院也会看证据是否"形成链条"。本案原告虽没提供聊天原始手机,但因报告单内容与合同单价能对应计算出金额(518125元),法院依然采信。
记住:做生意不是打官司,但要有打官司的准备。别等到对方欠钱不给才着急找证据,平时规范沟通流程,才能避免"哑巴吃黄连"。下次签合同时,多花5分钟明确验收条款,可能就省下几万元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