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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到期后员工与原公司仍存劳动关系,擅自离岗视为协商解除可获补偿但无赔偿-新化县律师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4 新化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5)湘1322民初2362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的事实
新化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成立,经营范围是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长沙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于1998年1月16日成立,经营范围是燃气经营等。
2015年1月8日,某丙公司和某乙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某丙公司将业务承包给某乙公司经营,承包期从2015年2月1日到2025年1月31日。合同约定:某丙公司的员工由某乙公司接收,但以某丙公司名义重新签劳动合同。
贺某于2015年入职,从2015年5月起,某丙公司为贺某缴纳养老保险,2016年5月起缴纳工伤保险,一直交到2025年3月。贺某的工资一直由某丙公司发放,2025年2月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是1933元。
2024年2月1日,贺某和某丙公司又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到2027年2月1日。
2025年1月31日,某丙公司和某乙公司的承包合同到期,某乙公司退出经营。
2025年2月11日,贺某打电话给某丙公司管理人员袁某,说要去公司找领导问老员工安排问题。袁某让贺某等他来了再开门,但贺某没等,直接关了气店的门,开车去找领导没找到。袁某赶到后发现店门关了,就打电话告诉管理人员柯某。柯某让袁某转告贺某:“他们全部不要来上班了”。后来贺某回到气站,袁某对贺某说:“柯某让你们明天别来上班了”。第二天贺某就没去上班,之后也没再回公司。
2025年3月24日,贺某先以某乙公司为被申请人、某丙公司为第三人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以“其他”理由不予受理。贺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后来在2025年6月,贺某又把诉讼请求改成把某丙公司也列为被告,并于2025年7月再次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仍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结果

  1. 确认贺某和新化县某有限公司从2015年5月到2025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
  2. 新化县某有限公司支付贺某经济补偿18363.5元;
  3. 驳回贺某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违法解除赔偿金、失业金、要求出具离职证明等)。

三、遇到类似纠纷怎么办?关键三点要牢记!

这个案子看似复杂,其实核心就一句话:公司承包到期后,你和原公司(某丙公司)的劳动关系还在,但自己关店找领导的行为,会被当成“协商离职”,只能拿补偿不能要赔偿! 很多打工人容易栽跟头,我用大白话给你划重点:

第一,别搞混“老板”是谁——社保和工资谁发,谁就是你的真老板!
很多人以为签了承包合同,公司就“换人”了。但法院认的是:你的社保和工资谁交,谁才是你的用人单位

第二,别冲动“关店维权”——擅自离岗等于自动放弃赔偿权!
贺某最大的失误,就是2025年2月11日自己关了气店的门去找领导。法院认为:

第三,仲裁前置不能跳——但补救也有机会!
贺某一开始只告某乙公司,后来才把某丙公司加为被告。某乙公司咬定“没经过仲裁,法院不该受理”。但法院最终还是判了,原因有两点:

最后提醒
这个案子给打工人提了个醒:公司承包、合并、分立时,你的劳动关系可能“隐形转移”,但社保记录永远是你的护身符。遇到纠纷别冲动,先查社保、留证据、走仲裁,该拿的补偿一分不会少;但要是自己先关店、罢工,再好的案子也会变“败诉”!
(注:以上分析基于真实案例,但个案有差异,具体问题建议咨询当地专业劳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