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店欠货款别怕!内部约定不能挡外部债务-永州市冷水滩区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大家好!我是征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最近总有人问我:“合伙开个店,结果欠了供货商的钱,合伙人互相推责任,我该怎么办?”今天我就用一个刚判的案子来给你讲透——合伙人之间的“小秘密约定”,可挡不住供货商要债! 这案子特别典型,你搜“合伙开店欠货款谁还”“供货商货款没拿到怎么办”就能找到它。下面我用大白话拆解给你听,看完你就知道下次遇到类似事该怎么处理了。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1103民初3539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直接说事实(法院认定的原话,没加“本院查明”这些套话):
某店成立于2024年4月10日,是个体工商户,登记老板是蒋某。但实际是蒋某、钟某、刘某、曾某甲、曾某乙五个人合伙开的,五人平均出钱,蒋某管日常经营,花钱得蒋某和钟某两个人一起签字。店里4月下旬试营业,5月5日正式开业,7月左右就关门了,2025年7月6日注销。
营业期间,陈某给店里送白酒。2024年4月27日,陈某第一次送了4776元的酒(“丹泉洞藏10”6瓶、“丹泉洞藏15”6瓶、“小糊涂仙典藏”6瓶),送货单上有蒋某签字。5月2日又送了3408元的酒,店里微信付了款。后来陈某多次送货,店里都付了钱。2024年9月24日,蒋某代表店里给陈某写了结算单,写明欠4776元,还盖了店里的公章。
法院最后判啥?
蒋某、钟某、刘某、曾某甲、曾某乙五个人,十天内一起连带还给陈某4776元货款!诉讼费50元也由他们五人承担。
三、核心观点:为什么合伙人必须一起还钱?教你3招避坑!
这个案子看着小,但藏着大坑——合伙人自己定的“内部规矩”,对外(比如供货商)完全没用! 店里四个合伙人(钟某、刘某等)喊冤:“我们说好了,买东西必须钟某签字才有效!蒋某自己签的送货单不算数!” 但法院为啥不听?关键就三点:
1️⃣ 供货商只认“门面人”,不认你们私下的小约定
供货商陈某送酒时,只看到蒋某是登记老板、管日常经营。蒋某签字盖章的结算单,陈某有理由相信这就是店里的意思。至于合伙人私下说“必须钟某签字”,陈某根本不知道,也没人告诉过他。法律上这叫“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简单说,你们合伙人的“小秘密”,不能拿去坑不知情的供货商!
✅ 你该怎么做?
- 如果是供货商(像陈某这样):
送货时一定让店里“管事的人”(比如登记老板或店长)当场签字+盖公章,微信转账留记录。别信“我们内部要商量”的借口——你的货送出去了,钱就得有人付! - 如果是合伙人:
内部规矩(比如“必须两人签字才有效”)必须贴在店里显眼处,或者让供货商签合同时写清楚。否则,只要有人代表店里收货打条,其他合伙人就得一起背锅!
2️⃣ 合伙债务=大家一起扛,想赖账没门!
法院说得明白:某店是五个人合伙开的,就算后来注销了,欠供货商的钱也得五个人连带还。为什么?因为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意思是,供货商可以找其中任何一人要全款,被找到的人还完后,再内部找其他人分摊)。
✅ 你该怎么做?
- 合伙开店前,白纸黑字写清楚“对外债务怎么管”:比如约定“供货商超过5000元的货,必须全体合伙人签字”,然后让供货商在送货单上也签个字确认知道这规矩。
- 万一有人私下欠债(像蒋某这样),其他合伙人还钱后,可以拿内部协议找他追偿——但对外,你们五个人就是“一捆绳上的蚂蚱”!
3️⃣ 证据为王!没有签字盖章=白干
被告死咬“送货单没钟某签字,可能是假的”,但法院为啥不采信?因为陈某拿出了三样铁证:
- 首次送货单有蒋某亲笔签名;
- 后续送货店里都正常付款,证明交易真实;
- 蒋某后来补的结算单盖了店公章(和首次送货的酒品、金额完全对得上)。
三样证据串成一条线,谎言就不攻自破!
✅ 你该怎么做? - 供货商记住: 每次送货,至少保留两样东西——①对方负责人签字的单子 ②付款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单子上写清“什么货、多少瓶、单价”,别只写“酒4776元”这种模糊话!
- 合伙人记住: 每月对账时,让供货商在汇总单上签字确认“无误”。万一以后闹纠纷,这就是你的救命稻草!
最后提醒你:合伙不是“讲义气”,规矩要立在前头!
这个案子4776元不多,但五个人闹上法庭,诉讼费+时间成本远超货款。真正聪明的生意人,会在合伙第一天就想好:
1️⃣ 对外债务谁有权签字?——写进合伙协议,贴在店里公示栏;
2️⃣ 供货商送货怎么确认?——设计统一送货单,必须两人签字;
3️⃣ 万一欠钱谁兜底?——留5%~10%合伙资金作“应急款”。
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我们私下说好”。该公开的规矩,就得大大方方摆在台面上!下次再遇到类似事,别慌——按我说的留证据、立规矩,你的钱袋子才能捂得牢!
本文案例解读基于真实判决,仅作普法参考。具体纠纷请咨询当地律师,以实际情况为准。
(注:文中人名“陈某”“蒋某”“钟某”“刘某”“曾某甲”“曾某乙”及“永州市冷水滩区某店”均按司法实践匿名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