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欠款追讨必须确保证据清晰完整无矛盾-利川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2802民初697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利川某乙公司于2016年7月7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材料销售等;利川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等。
2020年11月24日,叶某在利川某乙公司制作的《利天下售楼部》《利天下3号楼》《利天下1号地块》《利天下叶总》表格下方签名并书写"以上原始单据已上交"等内容。2021年1月21日,叶某在利川某乙公司制作的《财贸双全—客户往来明细账》表格下方签名并书写"单据上交"。上述五份表格载明,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利川某乙公司向利川市"利天下"建设项目工地销售水泥货款共计305778.50元。2021年2月24日,叶某向利川某乙公司转账支付了10000.00元。
此前,利川某公司曾于2024年起诉叶某,要求支付另一笔货款213706.00元,法院已判决支持。2024年10月,利川某公司、利川某乙公司曾起诉湖北某新建设公司要求支付货款350000.00元,但法院查明湖北某新建设公司已将全部货款2450000.00元付清,故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利川某公司、利川某乙公司再次起诉,要求叶某、利川某丙公司支付货款306718.50元。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利川某公司、利川某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两原告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及实用建议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老百姓在买卖交易中最常犯的错误:以为有送货单、有人签字就能要回货款。实际上,法院判决书明确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利川某公司和利川某乙公司之所以败诉,主要有三个关键原因:
第一,无法证明"谁该付钱"这个最基本问题。叶某虽然在送货表格上签了字,但他写的是"单据已上交",而不是"货已收到"或"欠款确认"。送货单上的签收人是湖北某新建设公司的员工陈某乙等人,不是叶某本人。这就像你把货送到工地,工地工头签收了,但你却找工头个人要钱——工头只是经手人,真正该付钱的是工地老板(建设公司)。
第二,前后说法自相矛盾。在之前起诉湖北某新建设公司的案件中,利川某公司的律师明确说"叶某代表某丁公司收货,叶某并没有找原告购买过水泥";可这次起诉时,却改口说"叶某挂靠利川某丙公司向我们买货再转卖"。法院认为这种前后矛盾的说法严重削弱了可信度。就像你今天说"钱是张三欠的",明天又说"钱是李四欠的",法官自然会怀疑你到底清不清楚谁该付钱。
第三,关键证据存在漏洞。表格里虽然写了"收货款:湖北国建康城转0357",但没写具体金额;之前法院已认定2020年11月26日收到的30万元是过账款,已抵作湖北某新建设公司的付款。更矛盾的是,两原告之前说总共供货245万元,这次又单独要30万元,说不清楚这30万元到底是哪部分货款。
给普通人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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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要"认准人头":买货时必须明确知道和谁交易。如果是个人代理公司采购,让他出示加盖公章的授权书,合同上必须写明公司全称(不要写"某工地"这种模糊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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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单要"三要素齐全":每次送货单必须包含:
- 收货单位全称(如"湖北某新建设公司利天下项目部")
- 签收人姓名+职务(如"陈某乙(项目材料员)")
- 明确注明"货已收讫"字样
千万不要只让对方写"单据已上交"这种模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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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记录要"专款专用":收到转账时,备注必须写清"支付XX项目水泥款",不要接受"过账"等不明款项。如果对方说"这30万是帮别人转的",一定要让对方书面说明实际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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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账要"一笔一清":每次结算后要签书面确认单,写明"截至X年X月X日,尚欠货款XX元"。不要等到几年后才突然算总账,时间越久越难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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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前后一致":在不同案件中对同一事实的描述必须完全一致。如果之前说"货是直接卖给建设公司的",就不要后来改成"是卖给中间人的"。
记住:做生意不怕小,就怕账不清。一张写清楚的送货单,比十张模糊的签字表格更有用。下次遇到欠款时,先检查:合同主体清不清?送货签收明不明?付款记录全不全?如果这三个问题都能明确回答,胜诉把握就大得多。否则,就像本案原告一样,明明送了货,却因证据不足拿不回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