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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打赏主播无效,主播需返还部分款项 - 恩施赠与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恩施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2801民初456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蒋某系第三人华某的配偶,二人于2020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原告从事装饰装修工作(收入不固定),第三人华某在某服装店当销售员(月薪3000元左右)。2024年4月,华某在抖音平台浏览到被告龚某的直播表演并在直播间进行小额打赏。随后,双方通过抖音私信联络,龚某添加了华某的微信。在微信交流中,双方谈论日常生活、直播排名等内容,并有大量亲昵、暧昧的言语,远超一般朋友关系。2024年4月18日至5月20日,华某通过抖音平台现金充值购买虚拟礼物向龚某打赏,打赏金额折合人民币209040.3元。2024年5月18日,原告蒋某通过查看华某手机聊天内容发现此事,认为打赏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且超出了家庭正常消费范畴,要求龚某返还未果,于是提起诉讼。
另查明,龚某直播使用的抖音账号注册实名人为被告蒋某(龚某父亲)和另一被告蒋某(女性,曾借身份信息注册),但账号实际由龚某长期运营。龚某与案外人恩施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龚某实际获得打赏金额的约21%(平台分50%,公司分22%,提现费用6.5%)。

法院判决结果:

  1. 确认华某向龚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2. 龚某需返还原告蒋某44000元(基于其实际获得收益比例);
  3. 驳回原告对蒋某(注册人)、蒋某(另一注册人)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遇到类似纠纷怎么办?

一句话说清核心:
如果配偶偷偷用夫妻钱打赏主播,且打赏是为了维持婚外情、金额远超家庭收入,这种行为法院会认定无效,但你只能要回主播实际拿到的那部分钱,别指望平台或账号注册人赔钱!

为什么这样判?通俗解释:

  1. 打赏行为为啥无效?

    • 华某明知自己已婚,还和龚某搞暧昧聊天(比如互称“宝宝”、承诺“520惊喜”),用20多万打赏就是为了维系这种婚外关系。这既违背了“夫妻要忠诚”的社会公德,又远超她月薪3000元的家庭收入(相当于不吃不喝5年多的工资)。
    • 法院认为:这不是正常娱乐消费,而是变相“送钱”给情人,属于无效赠与。就像你偷偷把家里的存款送给小三,法律肯定不保护!
  2. 为什么只返4万多,不是20万?

    • 抖音打赏的钱不是直接进主播口袋!平台先抽50%,合作公司再分22%,最后主播只拿到约21%(209040.3元 × 21% ≈ 44000元)。
    • 法院只判主播退他实际拿到的部分,因为其他钱平台和公司已经合法赚走了。好比你去饭店吃饭,钱先给饭店,再分给厨师——你只能找厨师退他那份,不能让饭店把总账都退了!
  3. 为啥平台和账号注册人不赔钱?

    • 平台(北京某科技):华某充钱买虚拟币打赏,本质是“花钱买服务”(看直播、用特效),和去电影院买票一样。平台提示过“合理消费”,也没逼她打赏,合同合法有效。
    • 账号注册人(蒋某们):他们只是借身份证注册账号,没参与直播、没拿过收益,就像把房子借给朋友开店,店里赚的钱跟你无关。
    • 简单说:平台是“收门票的”,注册人是“借场地的”,真正拿钱搞婚外情的只有主播!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最后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主播靠“情感诱导”赚打赏,看似轻松,可能人财两空;夫妻一方偷偷挥霍共同财产,最终也难逃法律追责。遇到问题别忍气吞声,但也要理性维权——保留证据、找准被告、降低预期,才能高效解决问题。

注:本文仅针对类似案例的通用分析,具体案件需结合自身证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