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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中材料款应由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瑞昌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4 瑞昌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481民初1816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九江某丙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承建位于江西省瑞昌市**镇江西天瑞丰收化工有限公司的项目,被告万某为项目负责人,因项目用地需要石头、砖等材料,被告向原告朱某购买材料。2017年7月7日,被告万某聘请被告舒某为原告朱某送到项目工地的材料进行盘点,被告舒某向原告出具收条,清点收到的材料。2018年6月17日,被告舒某向原告出具“收票据”收条一份,写明原告运输货物总金额为475837.56元,已经付款220000元,还剩余款250000元。2018年6月18日,被告万某向原告银行转账20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万某催讨剩余货款,被告万某拒绝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万某要在15天内支付朱某50000元货款,九江某丙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要对这笔钱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说如果万某不给钱,公司得兜底),驳回朱某其他要250000元的请求。

三、遇到类似纠纷该怎么处理?关键三点要记牢!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但藏着很多坑。作为天天帮老百姓打官司的律师,我用大白话给你拆解:

第一,别只盯着“经手人”要钱,重点看“谁对外签合同”
万某说他是挂靠在九江某丙公司干活的,材料其实是他个人买的。但法院为啥判公司也要赔钱?因为工地门口挂的是九江某丙公司的牌子,朱某送货时根本不知道万某和公司是啥关系。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不会管收银员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只要超市招牌在,超市就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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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收条写“已付22万”≠真只欠25万,转账时间决定生死
朱某以为收条写了“欠25万”就稳了,结果万某第二天转了20万,法院直接从25万里扣掉,最后只判了5万。因为收条是6月17日写的,转账是18日发生的——新付的钱当然要抵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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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收货员只是“工具人”,别浪费精力告错人
舒某只是万某雇来点货的,法院明确说她不用赔钱。很多包工头故意让小工签收条,等你起诉时就推说“员工个人行为”。但公司一旦对外承建项目,员工履职行为公司就得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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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这类纠纷赢的关键是“证据链”!从谈价格开始,聊天记录、送货单、付款凭证、甚至工地监控,全部存好。别学本案原告:多要20万货款,因为没证明万某转账早于收条日期,白白损失4000元诉讼费。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发现问题马上固定证据,别等对方赖账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