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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款拖欠不还?法院:出库单齐全就判付本息和律师费-赣州律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5 赣州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7民终3624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6月,何某注册成立宁都县梅江某经营部(以下简称某经营部),从事钢管租赁业务。2022年11月,某经营部与宁都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某经营部向宁都某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地提供钢管、扣件等设备,租期1年。合同约定:

合同签订后,某经营部从2023年3月起向工地运送设备。截至2024年5月,宁都某公司应支付租金、运费、维修费及赔偿费共247519.22元,但仅支付5万元,尚欠197519.22元。某经营部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3402元。

宁都某公司抗辩称:

  1. 部分出库单使用了案外人“鑫源租赁部”的单据,否认某经营部是实际出租人;
  2. 合同约定需由工地负责人陈某签收,但多数单据是赖某签字,不应认可;
  3. 2023年5月20日送货40.3吨设备不真实(理由:车辆超载、当日暴雨无法通行等)。

一审法院查明: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宁都某公司支付欠款197519.22元及利息(年利率12.4%),另付律师费5000元。宁都某公司上诉后,赣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出库单是讨债“铁证”,签收人不唯一也能要回钱!
本案的核心在于:租赁设备数量以出库单为准,即使签收人不是合同指定人员,只要实际用于工地且长期无异议,法院就认账! 宁都某公司反复强调“要陈某签字才有效”“数量对不上”,但法院没采纳,原因很直白:

  1. 签收人不唯一≠无效
    合同虽写“现场管理陈某签收有效”,但实际履行中,赖某长期代签,宁都某公司一直没反对。法院认为:工地人员签字代表公司行为,不能事后翻脸不认账。就像你去餐馆吃饭,店长没在,服务员端菜你照吃,总不能吃完说“没店长签字不算数”吧?
  2. 单据瑕疵不影响权利
    某经营部借用其他公司的出库单,看似“糊涂账”,但案外人已书面澄清设备归属。法院强调:只要能证明设备实际送到工地,单据抬头写谁都不影响要钱
  3. “数量不清”是赖账借口
    宁都某公司喊“没对账所以不算数”,但法院指出:承租人有义务配合核对,光喊“数量不对”却不提供证据,纯属拖延。就像房东催你交房租,你说“房间面积我量不准”,法院肯定不支持!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这样做才有效
签合同时盯紧三点

送货时做好“四步留证”

  1. 单据写清日期、设备明细(钢管多少米、扣件多少个),让工地人员当场签字;
  2. 拍视频记录卸货过程(显示工地门头+设备清点);
  3. 每月发对账单,微信/邮件催对方确认,避免“时间长记不清”;
  4. 保存所有原始单据,别乱丢(本案某经营部赢在出库单齐全,对方却拿不出反证)。

千万别踩的坑

最后提醒
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中,出库单就是你的“钱袋子”。只要单据有工地人员签字、设备实际用于工地,哪怕签收人不是合同指定人,法院照样判你赢!但关键在“证据要闭环”:合同+出库单+付款记录+催款痕迹,缺一不可。如果对方总以“数量不清”推脱,直接起诉+申请法院调取工地施工日志(记录每日进场材料),赖账根本没门!

本文由赣州地区执业律师整理,案例已隐去当事人真实信息。遇同类问题,务必保存原始单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