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款拖欠不还?法院:出库单齐全就判付本息和律师费-赣州律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7民终3624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6月,何某注册成立宁都县梅江某经营部(以下简称某经营部),从事钢管租赁业务。2022年11月,某经营部与宁都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某经营部向宁都某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地提供钢管、扣件等设备,租期1年。合同约定:
- 租金按月支付,逾期需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
- 承租方需承担出租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 设备数量以出租方出库单实发数目计算,归还时以入库单为准。
合同签订后,某经营部从2023年3月起向工地运送设备。截至2024年5月,宁都某公司应支付租金、运费、维修费及赔偿费共247519.22元,但仅支付5万元,尚欠197519.22元。某经营部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3402元。
宁都某公司抗辩称:
- 部分出库单使用了案外人“鑫源租赁部”的单据,否认某经营部是实际出租人;
- 合同约定需由工地负责人陈某签收,但多数单据是赖某签字,不应认可;
- 2023年5月20日送货40.3吨设备不真实(理由:车辆超载、当日暴雨无法通行等)。
一审法院查明:
- 鑫源租赁部已书面说明,某经营部仅借用其出库单,设备实为某经营部提供;
- 赖某作为工地现场经办人,长期代签出库单,宁都某公司从未提出异议;
- 2023年5月20日送货有赖某签字确认,且宁都某公司无证据证明当日无法运输。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宁都某公司支付欠款197519.22元及利息(年利率12.4%),另付律师费5000元。宁都某公司上诉后,赣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出库单是讨债“铁证”,签收人不唯一也能要回钱!
本案的核心在于:租赁设备数量以出库单为准,即使签收人不是合同指定人员,只要实际用于工地且长期无异议,法院就认账! 宁都某公司反复强调“要陈某签字才有效”“数量对不上”,但法院没采纳,原因很直白:
- 签收人不唯一≠无效
合同虽写“现场管理陈某签收有效”,但实际履行中,赖某长期代签,宁都某公司一直没反对。法院认为:工地人员签字代表公司行为,不能事后翻脸不认账。就像你去餐馆吃饭,店长没在,服务员端菜你照吃,总不能吃完说“没店长签字不算数”吧? - 单据瑕疵不影响权利
某经营部借用其他公司的出库单,看似“糊涂账”,但案外人已书面澄清设备归属。法院强调:只要能证明设备实际送到工地,单据抬头写谁都不影响要钱。 - “数量不清”是赖账借口
宁都某公司喊“没对账所以不算数”,但法院指出:承租人有义务配合核对,光喊“数量不对”却不提供证据,纯属拖延。就像房东催你交房租,你说“房间面积我量不准”,法院肯定不支持!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这样做才有效:
✅ 签合同时盯紧三点
- 明确写清“签收人是谁”(别留空白!),比如:“指定赖某、陈某为签收人”;
- 约定“逾期付款按年利率12%付息+承担律师费”(本案因合同有此条款,法院直接支持了利息和5000元律师费);
- 要求对方盖公章确认合同,别只信口头承诺。
✅ 送货时做好“四步留证”
- 单据写清日期、设备明细(钢管多少米、扣件多少个),让工地人员当场签字;
- 拍视频记录卸货过程(显示工地门头+设备清点);
- 每月发对账单,微信/邮件催对方确认,避免“时间长记不清”;
- 保存所有原始单据,别乱丢(本案某经营部赢在出库单齐全,对方却拿不出反证)。
❌ 千万别踩的坑
- 拖延催款:本案某经营部在欠款5个月后才起诉,导致利息少算。一旦超期15天(合同约定付款日),立刻发书面催款函!
- 轻信“马上给”口头承诺:宁都某公司说“对完账就付”,结果拖到法院。每次催款都要留文字记录(微信、短信都行)。
- 忽略律师费条款:合同没约定“律师费由对方承担”,法院就不支持。签合同时务必加上这句话!
最后提醒:
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中,出库单就是你的“钱袋子”。只要单据有工地人员签字、设备实际用于工地,哪怕签收人不是合同指定人,法院照样判你赢!但关键在“证据要闭环”:合同+出库单+付款记录+催款痕迹,缺一不可。如果对方总以“数量不清”推脱,直接起诉+申请法院调取工地施工日志(记录每日进场材料),赖账根本没门!
本文由赣州地区执业律师整理,案例已隐去当事人真实信息。遇同类问题,务必保存原始单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