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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在还款承诺中列明个人身份信息即需承担连带责任-鄂州合伙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2 鄂州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7民终106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3月1日,湖北某甲有限公司与宜昌某乙有限公司就合伙经营宜昌阅江山和商校青年安居项目钢材供应事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50%,盈亏按比例分配。合同签订后,湖北某甲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义务。

2024年10月16日,经双方清算,确认宜昌某乙有限公司应向湖北某甲有限公司支付1891506.30元。

2025年4月2日,宜昌某乙有限公司向湖北某甲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本公司宜昌某乙有限公司及法人、喻某(420500196311****)承诺于2025年4月29日归还宜昌商校项目所欠合作材料款玖拾万元整(¥900000)给湖北某甲有限公司,逾期未还,承担所有法律责任"。该《承诺书》由喻某签名,并加盖宜昌某乙有限公司公章。

2025年5月30日,宜昌某乙有限公司再次出具《承诺函》,载明:"宜昌某乙有限公司承诺账户上到账第一时间还款给湖北某甲有限公司,未履行承诺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该《承诺函》同样由喻某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此后,宜昌某乙有限公司和喻某仍未付款,湖北某甲有限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支付90万元材料款及利息,并解除合作协议。

法院最终判决:宜昌某乙有限公司向湖北某甲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90万元及逾期利息;喻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湖北某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喻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遇到类似纠纷该如何处理

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警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签署还款承诺文件时要特别小心,稍有不慎就可能让自己从"公司代表"变成"个人债务人"

为什么会这样?

在本案中,喻某以为自己只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但法院认为,他在《承诺书》中被明确列为承诺主体("本公司宜昌某乙有限公司及法人、喻某"),还列明了个人身份证号,这就构成了"债务加入"——简单说,就是他主动表示"这个钱我(喻某)也愿意还"。

法院特别指出:

  1. 《承诺书》里列明了喻某的身份证号码(420500196311****),这是个人专属信息,不是公司信息
  2. 用"及"字把公司和个人并列,表明是共同承诺
  3. 之后他又在第二份《承诺函》上签字,没有对个人承担责任提出异议
  4. 债务加入不属于法定代表人的常规工作范围,不能简单视为职务行为

普通人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办?

1. 签字前先看清楚内容

2. 区分"职务行为"和"个人承诺"

3. 承诺书模板要规范

4. 二次确认要谨慎

5. 诉讼中不要轻信"共同责任"说法

给企业老板的特别提醒:当公司欠款需要承诺还款时,务必让法律顾问审核文件。一个标点符号、一个身份号码,都可能让你从"公司老板"变成"个人债务人"。本案中,就因为一个"、"和身份证号,喻某就要为90万元债务承担个人责任,这代价实在太大!

记住:在商业活动中,签字不是走形式,每一笔签名都可能带来法律责任。作为法定代表人,保护好自己就是保护好家庭,签字前请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