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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单经实际履行确认后发包方不得反悔拒付-荆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荆门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8民终126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摘自判决书认定内容):
2018年,湖北某甲有限公司作为承包单位与荆门某有限公司作为发包单位签订了《荆门万某佳苑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3016169.53元,荆门某有限公司应在楼盘开盘1个月后支付100%工程款,也可用商品房抵付。2018年12月10日,石某在基坑支护喷锚现场草签单上签字;2019年3月20日,石某在结算书上签字并注明“护坡喷锚质量有问题已修复,不扣款”,确认工程总造价为3016169.53元。2019年6月28日,万某小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荆门某有限公司分5次向湖北某甲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2716169.53元,备注为“基础工程款”等。荆门某有限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已用房屋抵清,但未提供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判荆门某有限公司向湖北某甲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0万元,并支付从2019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审驳回荆门某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实操提示:签字+付款=赖账没门!

案件核心观点:
发包方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又实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就不能再以“签字人无权代表公司”或“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关键就两点:

  1. “签字+付款”等于默认认可
    案子里,石某虽是普通员工,但他早在2018年就签过施工草签单,2019年又签了结算书,之后荆门某有限公司还分5次付了270多万元。这相当于自己先认了账,4年后却说“签字人没资格”——法院当然不认!就像你买了菜当场付了钱,过几天却说“收钱的小贩不是店员”,谁信?

    给施工方的提示:
    签结算单时,务必让对方在文件上写明“代表XX公司”(比如“石某(代表荆门某有限公司)”),并保留付款记录。哪怕对方是普通员工签的字,只要公司后续付了钱,法律就视作公司默认认可!

  2. 质量问题必须“当时提”,不能“拖到欠钱再说”
    荆门某有限公司二审突然说“工程有质量问题,合作方已修复”,但一审时只字未提,也没拿证据。法院直接驳回:质量问题要当场验、当场说,拖到对方要钱时才扯质量问题,就是耍赖!

    给发包方的提示:
    发现工程问题,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施工方(比如发函、微信留痕),并在验收时写明“需整改”。如果像本案一样在结算单上写“已修复,不扣款”,再想用质量问题抵赖,法院分分钟判你败诉!

遇到类似纠纷该怎么做?

一句话总结:
工程干完了,你签字+付钱=认账!想反悔?法院不答应!
(注:本文仅基于本案分析,具体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