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已通电使用发包方不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荆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8民终113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9月25日,湖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武汉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专用供电工程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将一念元环境产业新型材料与装备智造基地项目工程发包给某甲公司施工。工程地址:湖北省京山市钱场镇钱场工业园。工程承包范围:高压柜、变压器及低压柜的供货、安装、电缆敷设、钢底座、配电间接地、检测及送电等工作,确保按时通电。工期约定:开始工作日期2023年9月30日;结束工作日期2023年10月30日;总日历天数为30天。合同价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的约定(暂定)含税总价为人民币62万元。另合同备注栏中第一项载明:本合同金额含9%增值税,费用为包干价,交钥匙工程。付款方式约定:电汇,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货款(合同价30%);设备到场、工程完工验收后付货款(合同价30%);工程送电20天内,设备及线路无故障付验收款(合同价35%);余5%质保金,质保到期后付清。
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于同年11月2日向某甲公司转账支付了预付货款186000元,某甲公司即组织进行了施工,同年11月10日完工后,按照供电公司的要求,专用配电室需要配置标准化配电室工具才能验收,因配电室工具不属某甲公司施工合同范围,某甲公司于同年11月14日向某乙公司发送联系函,建议相关工具由其公司代为购买,某乙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王某在联系函上签字。后某甲公司在2024年1月9日购买了相关配电室工具,支出17025元,同年5月3日,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将该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了某甲公司。
2024年1月21日,某乙公司组织验收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办理了供电资产移交手续。同年1月23日,案涉供电工程经某京山市供电公司进行验收后,于1月24日正式通电。2024年4月5日,某乙公司工作人员刘某通过微信将工作联系函及附件高低压配电柜检查故障异常汇总表发送给某甲公司项目经理黎某,载明案涉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要求限期整改。期间,某乙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2日、2024年1月17日、2025年1月27日支付某甲公司共计439000元。现因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湖北某有限公司需向武汉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7275%计算);驳回武汉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驳回湖北某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工期延误损失和支付质量违约金的全部反诉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起案例看似复杂,但核心问题很简单:工程已经通电使用,发包方却想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法院的判决给我们提供了非常实用的法律指引,遇到类似情况可以这样处理:
1. "签字不是我本人"不能成为推翻验收的借口
某乙公司上诉说,供电部门验收单上的"冯某"签名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的,所以验收无效。但法院认为,供电部门确实进行了验收并通电,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就像你买了手机,店员帮你激活了,你不能说"激活单上不是我签字"就不承认手机已经激活了。
给你的建议:工程完工后,一定要及时进行正规验收并保留好验收文件。如果对方以"签字不是我本人"为由不认账,只要能证明工程确实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法院一般会支持付款请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供电、消防等专业部门调取验收记录作为证据。
2. "包干价+交钥匙工程"就是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中一边写"固定综合单价",一边又写"费用为包干价,交钥匙工程",某乙公司想按实际工程量重新结算。但法院发现合同多处明确写了总价62万元,认定这就是固定总价合同,不需要结算。
给你的建议: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前后表述是否一致。如果合同既写了单价又写了总价,还注明"包干价"、"交钥匙工程",很可能被认定为固定总价合同。作为承包方,要明确自己是按单价还是总价结算;作为发包方,想按实际工程量付款的话,就不要写"包干价"。合同条款有矛盾时,法院会看整体内容判断真实意思。
3. 你自己拖了付款时间,不能怪别人工期延误
某乙公司说某甲公司延误工期要赔偿,但法院查明:合同约定签订后就要付30%预付款,某乙公司却拖到11月2日才付(比约定开工日晚了一个多月);而且验收需要的配电室工具不在合同范围内,某乙公司又拖到2024年1月才买。这些都导致工期顺延,责任在某乙公司自己。
给你的建议:工程建设中,如果你是发包方,一定要按时付款,否则不能以工期延误为由索赔;如果你是承包方,遇到发包方迟延付款,要及时发函说明情况并保留证据。记住:对方违约在先,你有权顺延工期,不用承担延误责任。就像请人装修,你迟迟不付首付款,不能怪装修队没按时开工。
4. 工程已投入使用,质量问题不能拒付工程款
某乙公司说工程有16项质量问题,要求某甲公司支付18.6万元违约金。但法院指出:供电部门已验收合格并通电,某乙公司也接收使用了工程。对于质保期内的小问题,应该先协商维修,而不是直接拒付工程款。合同已经预留了5%的质保金(3.1万元),足够处理一般质量问题。
给你的终极建议:工程一旦投入使用,再想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基本没戏!这是很多包工头吃亏的地方。如果你是承包方,工程完工后要主动要求验收,尽快让对方投入使用;如果你是发包方,发现问题要立即书面通知对方维修,不要一边使用一边说工程不合格。记住:法律有规定,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后,就不能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了。
实用小贴士
- 验收要正规:一定要有书面验收文件,供电、消防等专业工程要取得相关部门的合格证明
- 付款要按约定:发包方迟延付款是承包方最有力的抗辩理由,承包方要保留催款证据
- 问题要早提:发现质量问题立即书面通知,不要等工程用了一年才说有问题
- 质保金要留够:一般留3%-5%,足够处理常见维修,不要动不动就要高额违约金
- 合同要写清楚:到底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验收标准是什么,都要明确
最后提醒:建设工程纠纷中,谁掌握证据谁就占优势。从签合同开始,所有付款凭证、验收单、往来函件都要保存好。遇到问题先看合同怎么约定,按合同办事,保留证据,你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工程已经通电使用了,发包方再想以各种理由赖账,法院通常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