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及时对账和明确交易对象是关键-长沙县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作为征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经常遇到普通人因货款拖欠吃“哑巴亏”的情况。今天用一个真实案例,手把手教你避免类似纠纷——尤其当你卖货给个体小店或个人时,别稀里糊涂丢了钱!这个案子发生在长沙县,法官把责任划分得明明白白,看完你就知道以后该咋办了。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121民初9097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金某是卖虾蟹的摊主。2023年6月,他通过微信认识了李某(李某用的微信是刘某实名注册的)。从2023年8月开始,李某在金某处买虾蟹,有时自己来提货,2023年的货款都结清了。2024年5月,李某让金某把货送到“长沙县泉塘街道某”(这是个新店,2024年5月27日才登记成立,老板叫刘某)。之后,李某继续用微信或电话下单,有时自取,有时让金某送货上门。双方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时不时对账:李某手头有钱就付一部分,金某会核减已收款,再告诉李某还欠多少。2024年8月6日,金某最后一次供货,货款360元。8月9日,金某微信催款:“360块钱都要拖?你欠我的109421元赶紧回款”,李某回:“手上很紧……”。
金某算了笔账:2024年3月到8月,总货款本该是200872元,但因为有质量问题退了1399元,实际总货款199473元。期间他收到89692元(其中54892元是2024年5月27日之前收到的)。
判决结果:
法院判李某个人付73934元货款+利息(从2024年8月9日起算),长沙县泉塘街道某和刘某一起付35847元货款+利息。金某多要的部分没支持。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交易对象变了,责任就得分清!
- 在个体店成立前(2024年5月27日前),货是李某个人订的,钱也该他个人还;
- 店成立后,李某下单相当于替店办事,欠款就该店和老板刘某一起还。
法院不是“和稀泥”,而是根据送货地址、付款时间这些铁证划清了责任。
如果你也遇到货款被拖,照这3步做,稳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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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楚“跟谁做生意”——这是命门!
- 案例中金某聪明在哪儿?他发现李某让送货到新地址后,立刻意识到交易对象可能变了(从李某个人变成“长沙县泉塘街道某”)。
- 你的操作:
- 如果对方说“送到我家店”,马上查营业执照!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手机就能搜),输入店名,看成立时间、老板是谁。
- 例:本案中刘某是老板,她个人要对店的债务兜底(《民法典》第56条:个体户欠债,老板拿自己钱还)。
- 血泪教训: 别光听对方说“我是替店下单”,一定要看到店的公章或营业执照。否则像李某这样,店成立前的债,法院只判他个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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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必须“白纸黑字”,微信就是你的收据!
- 金某赢在随时对账:李某付一笔款,他立刻核减并告知“还欠XX元”,8月9日那句微信催款成了关键证据。
- 你的操作:
- 每次送货后,当天发微信:“今日货款XXX元,累计欠款XXX元”,等对方确认。
- 出现质量问题要退钱?必须文字写清:“因XX问题退1399元,新欠款XXX元”。
- 千万别学李某: 他口头说“手头紧”,结果法院直接认定欠款金额。微信记录=电子合同,比口头承诺管用1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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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时“一锅端”,法院自会分责任
- 金某把李某、店、老板刘某全告了,看似“乱告”,实则高明:法院自己会查清谁该负责(店成立前归李某,成立后归店和刘某)。
- 你的操作:
- 拖欠超过1个月,立即收集证据:微信记录、送货单、付款记录(像金某保留订单核减记录)。
- 去法院立案时,把实际下单人、店、老板都列为被告。别怕“告错人”——法官会像本案一样,按事实划责任。
- 重点提醒: 个体店欠债,必须告老板!否则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因为店可能关门,但老板跑不掉)。
最后说句大实话:生意人重情义,但钱货两讫才是真交情。对账不及时,亲人变仇人;证据不保存,胜诉也落空。 下次送货前花2分钟发条微信确认欠款,能省你半年官司时间。记住:法律不保护“马大哈”,只保护清醒的人!
(注:本文仅针对同类纠纷提供一般性建议,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