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用工方虽无过错仍需补偿-蕲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律师案由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1126民初202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4月26日早上,田某红等十四人乘坐由小麦坪茶场提供的车辆到该茶场摘茶叶,到达后即上山摘茶叶。大约20多分钟后,田某红因感觉身体发凉返回茶场食堂处添加衣服。茶场炊事人员赵某喜来到食堂时,发现田某红躺在室内床上,床下被田某红呕吐一地。赵某喜即电话联系田某红丈夫方某典,并组织车辆将田某红送至蕲春县某某医院救治,经初诊为脑室出血后急送往武汉同济医院抢救。田某红经治疗无效后于当日在返还的救护车上死亡。
在采摘茶叶当季,小麦坪茶场附近村民自行乘坐该茶场按人付费的面包车前往茶场采摘茶叶,所摘茶叶青苗按20-30元/斤不等价格计付报酬,中饭由茶场免费提供。案涉"小麦坪茶场"的所有人为蕲春县张塝镇人民政府,2003年9月25日,张塝镇人民政府与案外人苏某华签订《小麦坪茶场经营权合同书》,将茶场经营权出让给苏某华。"蕲春县某某生态园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8月21日登记成立,何某文为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判决蕲春县某某生态园专业合作社向方某典、方某勤、方某燕、方某元补偿损失3000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关键真相:不是所有"工作时出事"都要用工方赔钱!
这个案子最让人意外的是——田某红在茶场摘茶叶时突发脑出血死亡,法院却说茶场"没有过错"!为什么呢?因为法院查明:
- 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田某红不是因为采茶时摔倒、被工具砸伤等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原因死亡,而是突发脑出血,属于自身健康问题。
- 茶场及时送医了:炊事员发现后立即联系家属并安排送医,不存在拖延(原告说"司机不送",但没证据证明)。
划重点:法律上要用工方"赔偿",必须证明两点:
✅ 伤害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比如搬重物扭伤腰)
✅ 用工方存在过错(比如没提供安全工具、拒绝送医)
本案两点都不满足,所以法院不支持"赔偿"。
但为什么还要给3万块钱?——公平原则的"温柔一刀"
虽然茶场没过错,法院仍判补偿3万元,依据是《民法典》第1186条:"双方都没过错时,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简单说就是:
- 田某红来采茶是为茶场创造价值(摘的茶叶能卖钱),茶场是"受益方"
- 人家突然发病死亡,家属很惨,完全不给钱太无情
- 但又不能让茶场"背黑锅"(毕竟真不是茶场害的)
所以法院"折中":茶场不用"赔偿"(代表有过错),但要"补偿"(代表人道关怀)
这个3万不是惩罚,而是法律对弱者的温度!
遇到类似情况,普通人该怎么办?
✋ 如果你是打工的(提供劳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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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 拍下工作现场照片/视频(证明你在干活)
- 记录发病时间、地点、当时在做什么(比如"采茶20分钟后头晕")
- 找工友写证明("田某红发病时正在采茶")
⚠️ 本案原告败诉关键:没证据证明茶场拖延送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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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只盯着"赔偿":
- 如果是自身疾病导致,很难要到"赔偿"(像本案只拿到3万补偿)
- 但可尝试主张:用工方是否提供了基础保障?(比如高温天没给水、没急救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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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对法律武器:
- 有直接因果关系→ 走"赔偿"(如:搬箱子砸伤脚,要全额医疗费)
- 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人很惨→ 走"补偿"(如:本案突发疾病,争取人道补助)
👷 如果你是用工方(合作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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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医要"快+留痕":
- 发现员工不适,立即打120(比自己开车送更安全)
- 保留送医记录:叫车截图、陪同人员姓名、医院接诊时间
✅ 本案茶场赢在:炊事员及时联系家属+安排车辆,有证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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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口头推责:
- 不要说"又不是我们害的"(法院会认为冷漠)
- 可主动说:"我们愿意人道补助X元,但责任要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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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清经营关系:
- 本案茶场原以为"已承包给何某忠",结果法院直接认定合作社担责!
- 实际经营者必须签书面合同,否则像本案:合作社成立了却没签转包协议,法院直接"抓壮丁"
🌟 最后给所有人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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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打零工的老人特别注意:
- 自身有高血压、心脏病的,别接重体力活(法院可能认为"明知身体差还来干活")
- 建议让家属签《知情同意书》:"本人自愿提供劳务,知晓健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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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方的小成本避险法:
- 给零工买1天意外险(10块钱保50万,出事保险公司赔)
- 每天开工前问一句:"今天身体怎么样?"(录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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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刚发生时这样做:
graph LR A[出事] --> B{是否与工作直接相关?} B -- 是 --> C[收集工作致伤证据<br>(如:操作机器时受伤)] B -- 否 --> D[收集用工方过错证据<br>(如:拒绝送医)] C --> E[主张全额赔偿] D --> F[主张适当补偿] E & F --> G[协商不成再起诉]
记住:法律不强求"全有或全无"。即使像本案用工方无过错,法院也会基于"谁受益谁分担"原则平衡双方利益。作为打工人,别因"没直接因果关系"就放弃维权;作为用工方,也别因"我没责任"就冷眼旁观——3万元的人道补偿,远比后续官司省心!
特别提示:本案中家属第一次告错人(告了何某忠),撤诉后才告对主体。打官司前务必查清:和你实际发生关系的是谁?(看工资谁发、工具谁提供)别像原告白跑一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