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欠款金额计算关键在退款责任 -猇亭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05民初91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4月30日,某乙公司(需方、甲方)与某甲公司(供方、乙方)签订《玻璃产品购销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了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并约定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送货量为准。合同第七条第5款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方未下订单的,乙方有权不履行合同,相关条款另议;甲方连续60日未向乙方继续下订单,视为乙方供货结束,甲方应在10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全部货款,同时本合同终止。合同第九条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且乙方追讨货款是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开始购销往来。
庭审中,双方均承认以下事实: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于2025年1月23日对账,确认某乙公司应付某甲公司的货款余额为126346元,但该余额中包含一笔因重复收款而应当向客户“史某利”退还的款项47513元,即:若由某甲公司退款,则某乙公司应付某甲公司的货款余额为126346元;若由某乙公司退款,则某乙公司应付某甲公司的货款余额为78833元。
同时查明,客户“史某利”所涉的购销业务,系某乙公司会计王某被某甲公司借用期间以某甲公司的名义与“史某利”发生,“史某利”为该笔业务通过私人账户向某甲公司支付过一次货款,后因其需要开具发票,通过对公账户又向某甲公司付了一次款。因“史某利”根据王某原身份以为其业务是与某乙公司发生,就一直在找某乙公司退款,王某曾联系过原告财务人员杜某让原告退款,杜某也同意退款,但一直未退。
另查明,某乙公司股东为肖某、黄某。2021年3月9日,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肖某变更为王某。2021年4月6日,某丙公司股东由肖某100%持股变更为王某100%持股。某丙公司曾于2024年6月21日代某乙公司向原告支付过一笔货款10000元。
原告为本案诉讼委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为8000元。律师事务所开具了代理费发票金额为8000元,但原告未提交相应付款凭证。
判决结果简单总结:法院判决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货款126346元,并以78833元为基数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4.65%计算,从2025年2月3日起算);但驳回了某甲公司要求某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和索赔律师费8000元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遇到欠款纠纷别慌,关键做好这三步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买卖合同中,如果出现重复收款需要退款,谁来退钱直接影响你最终能拿到多少钱。很多人以为对账单写了欠款12万多,就一定能全拿回来,但法院发现其中4万多是重复收的客户钱,必须退给客户。法院认定这笔钱该由卖方(某甲公司)退,所以买方实际只欠7万多,利息也只按这个数算。这就好比你卖东西多收了客户钱,却想让买家背锅,法院当然不答应!
为什么这个细节这么重要?
- 退款责任归属决定欠款基数:本案中,某甲公司因客户“史某利”重复付款多收了47513元(客户先私付一次,后公付一次),但一直没退。买家某乙公司怕自己重复付款,才拖着不结账。法院认为:钱是某甲公司直接收的,业务也是某甲公司做的,退钱责任在某甲公司。所以欠款从12万多降到7万多,利息也跟着缩水。
- 连带责任不是“沾亲带故”就能要:某甲公司告某丙公司,理由是两家公司登记地址一样、法定代表人曾是同一人(肖某变王某),还代付过1万元货款。但法院说:地址相同可能是租同一栋楼,法人变更早发生在2021年,代付1万更证明不了财产混同。要告关联公司连带还款,必须拿出“财产不分家”“人员乱窜”等硬证据(比如共用银行账户、财务混乱),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 律师费不是“开张发票就能要”:某甲公司虽然有合同约定律师费由对方承担,也开了发票,但没证明自己真付了钱(没银行转账记录)。法院直接驳回——白纸黑字的合同约定也得用实际支付凭证“激活”,否则就是一纸空文。
遇到类似欠款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
签合同时,把“退款”写清楚:
别只盯着货款金额!像本案合同里明确写了“供货结束10天内付清”,但没提“重复收款怎么退”。建议加上类似条款:“如因客户重复付款导致多收货款,由卖方负责退还,不影响买方应付货款计算”。这样万一出问题,责任一目了然,避免买家扯皮不付款。 -
发现多收款,马上退并留证据:
本案某甲公司财务明明答应退4万多,却拖着不办,结果被法院扣减欠款。正确做法:- 收到重复付款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客户和买家(微信、邮件都行);
- 退款时备注“退还史某利重复货款”,并保存转账截图;
- 如果买家催你退,立刻办结,同时让买家签个《退款确认书》。
拖延不退=给买家拖欠货款的借口,最终吃亏的是自己!
-
告“关联公司”必须有铁证,别瞎告:
很多人一见两家公司地址相同、法人有关联,就以为能“一锅端”。但法院看的是实质混同:- ✅ 能用的证据:两家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流水、员工社保混交记录、财务账目无法区分;
- ❌ 没用的证据:注册地址一样(可能是产业园集中注册)、法人曾是夫妻或亲戚、偶尔代付少量货款。
如果只有表面关联,不如集中精力追主债务人,告错对象反而浪费诉讼费!
最后提醒:合同纠纷千万别赌气硬扛。本案某甲公司对账后拖了大半年才起诉,利息损失少算近万元。遇到欠款,先发个《催款函》留痕,协商不成赶紧找律师——法律保护主动维权的人,不是沉默的人!
(本文解读基于真实判例,但个案细节可能影响结果。遇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勿直接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