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高保险公司拒赔?法院:未尽提示义务仍需赔 - 荆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民终200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摘自法院认定):
2024年8月31日16时50分,蒋某驾驶车牌号XXX/鄂HBN**大型汽车,在许广高速白螺收费站入口匝道发生侧翻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路损。经交警认定,蒋某因载物高度超过规定负全部责任。湖北某公司为此支付施救费14,500元。
该车辆由周某出资购买,登记在湖北某公司名下。双方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湖北某公司以该车为保险标的,在中国某公司钟祥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270,48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间为2023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3日。
事故发生后,湖北某公司向保险公司发出《通知》,称已选定评估单位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要求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因未收到回复,湖北某公司自行委托评估,支付鉴定费8,966元。后经钟祥市人民法院委托,荆门市某乙有限公司评估认定:车辆损失为145,950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某公司钟祥支公司向周某支付保险金157,750元(含车辆损失145,950元、施救费11,800元)。
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想生效?关键看它是否真的“提醒过你”!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
保险公司常以“你违章了,不赔!”为由拒赔(比如本案中的“超高载物”)。但法院重点不看“你有没有违章”,而看保险公司是否在你投保时“真真切切提醒过你这条不赔”!
为什么法院判保险公司必须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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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必须做在投保前
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要把免责条款(比如“超高不赔”)用加粗字体、显著颜色标出来,并在你签字投保前当面解释清楚。- 本案中,保险公司声称已尽提示义务,但提供的《投保人声明》是先盖章后补写提示语,且无法证明手写部分是你本人写的;
- 微信记录显示,保险条款是在你交完保费之后才发给你的——这等于“饭后才给菜单”,法律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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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不等于自动免赔
虽然你确实超高载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但保险公司不能直接甩锅“这是法律禁止的,不赔”。必须证明:- 已明确告诉你“这条法律禁止行为属于免赔范围”;
- 且在你投保时已对此重点提示(比如指着条款说:“这条加粗的,超高不赔,你看清楚了”)。
否则,哪怕你违章,保险公司也得赔!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 投保时“三要”:
- 要当场看条款:别急着签字!要求业务员出示免责条款页,确认加粗/标红部分是否已当面讲解(比如“超载、超高这些情况我们不赔”)。
- 要保留证据:拍照留存投保单、微信沟通记录(如对方发来的电子条款),重点拍清“免责条款”页面和“你确认已知悉”的签名栏。
- 要核对手写内容:如《投保人声明》中有“本人已知晓免责条款”等手写句,必须自己亲笔书写!若对方代写,立刻要求重做。
⚠️ 出险后“两不要”:
- 不要单方委托鉴定:像本案中湖北某公司直接找评估公司,结果法院没采信报告,8,966元鉴定费白花!
正确做法: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留快递单号),等对方确认后再共同委托鉴定。 - 不要怕“违章”:即使你确实超载、超高,只要保险公司拿不出“提前提醒过你”的证据,就大胆索赔!
关键提醒:
保险公司常以“你签字即视为知晓”推责,但法院只认“真提醒”。下次签保单时,多问一句“哪些情况不赔?能指着条款给我讲讲吗?”——这句话可能就是你未来索赔的救命稻草!
法律依据小贴士
《保险法》第17条:免责条款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否则无效。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即使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超高),保险公司也得先证明“已提示你这条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