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所有人管理不善未投保交强险应与驾驶人共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荆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10民终219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24年4月18日10时52分许,罗某完成上午工作任务回家路上,在操作停放于公安县斗湖堤镇荆堤路干休所门前路段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过程中,因自身操作不当使该车失控冲下堤坡,将堤坡下行人周某撞倒,造成周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不承担责任,罗某承担全部责任。周某受伤后在公安县某医院住院治疗102天,出院医嘱载明加强营养。2025年2月12日,周某的伤情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程度十级,误工期103日-180日,护理期103日,营养期103日。罗某在事故发生时受某公司雇请从事保洁员的工作,其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归某公司所有,在某湖北分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未购买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家庭财产保险期间内。涉案的肇事车辆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经一审法院已经生效的(2024)鄂1022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为机动车。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某公司单独赔偿周某120014元,某湖北分公司赔偿16000元。二审改判为某公司和罗某共同赔偿周某120014元,维持某湖北分公司赔偿16000元的判决。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为什么会这样判?
这个案子最让人困惑的是:罗某已经下班回家了,为什么公司还要赔钱?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理由完全不同:
- 一审认为:罗某下班后把车停在家里是公司要求的,所以还是在"执行工作任务",公司要全权负责。
- 二审纠正:罗某确实已经下班,不属于职务行为,但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有三大过错:
- 没查驾驶证:公司把车交给罗某使用,却没查她有没有驾驶证(后来才知道她根本没证);
- 乱管车:允许罗某把工作用车开回家保管,而不是按规定停回公司;
- 没买交强险:明知是机动车却只买了家庭财产保险,没依法购买交强险。
就像把自家的刀借给不会用刀的人切菜,结果把人划伤了——刀主也有责任!二审说得很明白:车辆所有人因管理不当导致事故,要和开车的人一起赔钱。
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
如果你是车主(公司或个人)
- 必须买交强险!这是法律强制要求,别听信"电动车不用买"的谣言。本案中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但公司误以为是非机动车没买交强险,结果要自掏腰包赔钱。
- 借车前先查证:把车交给别人开之前,务必查看对方是否有相应驾驶证。本案公司就吃了这个亏——罗某根本无证驾驶。
- 明确使用规则:如果公司配车给员工,要写清楚"工作结束后必须停回指定地点",别让员工随意把车开回家。本案公司允许罗某把车开回家,增加了事故风险。
如果你是事故受害者
- 先看车有没有交强险:如果对方没买交强险,你可以同时找开车的人和车主(比如公司)要赔偿。法律规定他们要在交强险限额内(目前是20万元)一起赔你。
- 别急着签和解书:本案周某住院费都没结清就起诉了,法院支持他后续再主张。如果你伤得重,记得保留所有医疗票据,别被对方"一次性了结"忽悠了。
- 车的性质要搞清:很多电动三轮车实际属于机动车!可以要求交警做车辆鉴定,别被"只是普通电动车"的说法蒙蔽。
如果你是公司老板
- 给员工配车要谨慎:保洁、快递等工作用车,必须确认车辆性质(是不是机动车)、员工是否有证、是否买了保险。本案公司因管理疏忽,原本只需保险公司赔的钱,现在要和员工一起自掏腰包。
- 合同写清楚责任:在《车辆使用协议》里明确"下班后必须停回公司""不得私自改装车辆"等条款,避免像本案一样说不清。
特别提醒
很多人以为"事故发生在下班路上就和公司无关",但法院看重的是车辆管理责任。本案二审明确:即使员工已下班,只要公司对车辆管理存在过错(如未审查资质、允许违规停放),就要和开车的人一起担责!
记住三个"必须":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驾驶人必须有证、机动车必须买交强险。省下的保险费,可能变成十倍赔偿金——就像本案公司,因没买1000多元的交强险,最终多赔了十几万。
(注:文中涉及的人名、公司名称均已按规范隐去真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