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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未做好安全防护致人受伤要担责-济源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2 济源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96民终109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某建筑公司承建某高速公路某村大桥段劳务施工工程。2024年11月10日8时许,某建筑公司工人在某高速公路某村大桥上进行路面清理,贾某从桥下通过时被桥缝处抛下的水泥石块砸伤。后贾某报警并被送往济源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右3-10);2.急性呼吸衰竭;3.肺挫伤(双);4.创伤性血气胸(右);5.肩胛骨骨折(右);6.臂丛损伤;7.上臂尺神经损伤等伤,住院治疗23天。同年12月3日出院后,贾某又多次到医院复诊。2025年5月17日,贾某因右臂丛神经损伤再次住院进行康复治疗,住院9天。

根据贾某申请,法院委托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贾某右臂丛神经损伤并右上臂尺神经损伤后遗右上肢瘫构成八级伤残;其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2.贾某损伤后护理期75日、营养期75日、误工期210日。

贾某主张的损失总计377351.3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某建筑公司作为事故现场的施工人和管理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事故区域未设置桥缝防护措施,应对贾某受伤承担责任。但桥下非开放通行区域,贾某进入该区域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某建筑公司对贾某受伤承担80%赔偿责任,贾某自担20%责任,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贾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98818.08元。

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否则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施工方要承担主要责任

可能有人会问:"我自己不小心走到不该去的地方,被砸伤了,能找施工方赔偿吗?"答案是:可以主张赔偿,但自己也有责任

具体来说:

  1. 施工方的责任从何而来
    某建筑公司虽然辩称"贾某提供的证据不足"、"证人证言是孤证",但法院综合审查了以下证据:

    • 贾某儿子拍摄的现场照片和视频(虽然不是事发当时,但能反映桥缝情况)
    • 医院病历明确记载"被高架上坠物砸倒"、"砸伤右肩、胸部"
    • 证人亲眼看到工人从桥缝抛物并砸中人
    • 报警和急救记录的时间与事发经过吻合

    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链条,证明贾某确实被某建筑公司工人抛下的水泥块砸伤。法院认为,施工方在桥面作业时,应当预见到桥缝可能有物品坠落的风险,却没有设置防护网等安全措施,存在明显过错。

  2. 为什么施工方要承担80%的责任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某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对施工区域安全负有管理义务,却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所以要为工人的行为"买单"。

    但贾某也有责任——桥下不是正常通行区域,而且当时桥上正在施工,贾某明知危险仍进入该区域,所以法院让他自己承担20%的责任。

  3. 遇到类似情况,普通人该怎么办

    如果你是受害者(像贾某这样被砸伤的人)

    • 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证据:让警察记录现场情况,拍摄现场照片和视频(即使不是事发当时拍的,也能反映环境)。
    • 保存好所有医疗记录:医院病历中关于"受伤原因"的描述非常关键,一定要确保医生准确记录"被高空坠物砸伤"等细节。
    • 寻找目击证人:如果有路人看到事发经过,请他们作证并留下联系方式。
    • 不要擅自进入施工区域:本案中贾某因为进入非开放区域,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安全第一,千万别为图近道冒险进入施工场地。

    如果你是施工方

    • 做好安全防护:在桥面、高层等有坠落风险的区域施工时,必须设置防护网、警示标志,防止物品坠落。
    • 加强工人管理:教育工人不要随意抛掷物品,特别是在有人经过的区域。
    • 保留安全措施证据:如果已经做好了安全防护,要拍照、录像保存证据,万一发生纠纷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安全无小事。施工方不能图省事忽视安全措施,行人也要遵守安全规定,不要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如果不幸发生意外,及时收集证据、依法维权才是正道。

记住:法律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但会保护合法权益。施工方要为自己的疏忽付出代价,但受害者如果也有过错,赔偿金额也会相应减少。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才是避免纠纷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