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保修期满后发包方必须支付保修金,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需承担连带责任-新乡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6 新乡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702民初813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新乡某公司(发包方)与河南某公司(施工方)签订《某某项目售楼部示范区抢修提升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新乡某公司10日内支付河南某公司工程款12540.75元;同时,河南某置业公司作为新乡某公司曾经的独资股东,需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如果新乡某公司不还钱,河南某置业公司要替它还)。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提示您遇到类似纠纷该如何处理
核心观点:保修期满了必须付钱!一人公司股东“钱没分开”就得替公司还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两个关键点:

  1. 保修金不是“赖账护身符”
    合同里写的保修期,是从工程“验收合格移交”那天开始算(不是从业主入住或工程完全竣工算)。本案中,2022年4月12日新乡某公司付清97%款项时,就说明工程已验收合格移交。从这天起算2年,2024年4月保修期已满,必须付清剩余3%保修金。对方说“项目还在施工、业主没住满”想拖时间?法院不认!

  2. 一人公司股东“钱没分开”就得兜底
    河南某置业公司曾在2021年9月到2024年4月全资控股新乡某公司(即“一人公司”)。虽然债务发生在它接手前(2021年8月工程完工),但只要它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钱和公司的钱是分开的”,就得替公司还债!法院明确说了:接手一人公司时,股东有义务查清公司旧债;如果事后说“这债跟我无关”,必须自己证明财务独立(比如提供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否则,不管债是接手前还是接手后产生的,股东都得连带还钱!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这样操作最稳妥:

一句话总结:工程保修期满就该付钱,拖不得!一人公司股东别想“金蝉脱壳”,钱没分开就得还债。遇到纠纷别慌,抓住“验收时间”和“股东财务独立”两个关键点,该催款就催款,该起诉就起诉——法律站在讲道理的人这边!

(注:本文基于真实判例改编,为保护隐私已隐去具体名称。实际操作请结合自身证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