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孩子非亲生可解除赠与合同并要求返还财产-淮南律师赠与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4民终197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曹某与蔡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农历三月十六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07年11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蔡某生育一子曹文博,2008年7月15日出生。2010年12月6日,曹某与蔡某在淮南市潘集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曹文博归蔡某抚养,双方共同财产归蔡某所有,曹某不要任何财产。
离婚后,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至2017年2月底才彻底分开。2011年,双方共同购买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新城民生前城16号楼406室房屋,蔡某出资65000元,登记在曹某名下,剩余按揭贷款由曹某偿还。2019年,双方将该房屋以225000元卖与他人,房款全部给了蔡某。
2017年2月19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曹某将田家庵区房屋及祁集小学坐南朝北的二层楼房赠与曹文博,曹某每年支付曹文博生活费20000元,并在10年后支付蔡某100000元。2017年7月28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约定曹某支付蔡某80000元,曹某有居住权,百年后房屋归曹文博所有。2019年1月12日,蔡某向曹某出具收条,收到现金60000元。
2024年9月,曹某委托做DNA检测,报告显示不支持其是曹文博的生物学父亲。法院于2025年1月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曹某与曹文博之间无亲子关系。另查明,曹某于2009年1月实施过男性绝育手术。
曹某起诉要求:解除两份协议;蔡某返还305000元(225000元+80000元)。
一审判决:解除两份协议;蔡某向曹某返还卖房款16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蔡某需返还曹某160000元,但曹某要求返还80000元的请求未获支持。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当你基于"孩子是亲生的"这一错误认知而赠与财产,后来发现孩子非亲生,导致你赠与财产的目的完全落空,法律上允许你解除赠与合同并要求返还相应财产。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几个重要道理,特别提醒遇到类似情况的朋友注意:
1. 孩子非亲生是解除赠与合同的有力理由
曹某一直以为曹文博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才愿意将房屋赠与他并支付抚养费。但DNA检测证明孩子非亲生,曹某的赠与目的完全无法实现。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赠与合同。简单说:你因为被骗以为是自己孩子才给的财产,发现真相后有权要回来。
2. 要回财产也有"门槛",不是所有钱都能全数拿回
法院判决蔡某返还160000元(即225000元卖房款减去蔡某出资的65000元),但没支持曹某要回80000元的请求。为什么?因为:
- 对于卖房款:蔡某出资65000元是事实,这部分属于她的,但其余160000元是曹某出的,理应返还。
- 对于80000元:曹某没能证明这80000元是"赠与"性质,协议没写清楚用途,证据不足,所以法院没支持。
给遇到类似情况当事人的实用建议:
✅ 及时做DNA鉴定:如果你怀疑孩子非亲生,尽早做DNA鉴定并保留报告。本案中,曹某2024年9月做鉴定,2025年1月就拿到法院确认,为诉讼提供了关键证据。
✅ 协议要写清楚,避免模糊表述:两份协议中,关于80000元的约定不够明确,没写清楚是"什么钱"、"为什么给",导致曹某要不回来。签协议时一定要写明款项性质,比如"此80000元为房屋补偿款"或"此为赠与曹文博的财产"。
✅ 保留所有付款凭证:曹某能要回160000元,是因为有证据证明蔡某只出资65000元。对于大额支付,一定要让对方写收条,保留转账记录。本案中,曹某有60000元的收条,但另外20000元因无充分证据没被支持。
✅ 不要拖太久:曹某2024年9月发现真相,2025年初就起诉了。法律上有时效限制,发现问题后尽快行动。
特别注意:如果你发现孩子非亲生,不要冲动行事。本案中,曹某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了问题,法院依法判决返还了大部分财产。如果私下争吵或暴力解决,不仅拿不回钱,还可能违法。
总之,法律保护被欺诈一方的权益,但同时也要求你提供充分证据。发现孩子非亲生后,冷静收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