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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资款支付给个人有协议支持不属不当得利-瑞昌律师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4 瑞昌律师


大家好!我是征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今天用大白话给大家讲一个真实案例:有人把50万元投资款转给朋友(也是公司股东),后来反悔要告对方“不当得利”,结果法院没支持。很多普通人遇到类似事儿容易踩坑,看完这篇你就知道该怎么处理了!别担心,我保证不用法律术语,像拉家常一样讲清楚。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5)赣0481民初2029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4月9日,黄某与梁某、案外人冯某、仇某签订《股东投资协议》,约定四人共同投资设立瑞昌某医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实际投资金额为800万元,其中购买原某医院的固定资产+办理医院营业执照投入430万元,流动资金250万元,医院高管及核心骨干给予120万元技术股。协议第五条约定,梁某出资408万元,占出资比例51%;冯某出资112万元,占出资比例14%;黄某出资80万元,占出资比例10%;仇某出资80万元,占出资比例10%;认缴时间均为2023年6月21日;技术股120万元,占出资比例15%(无需实缴,挂梁某名下);购买原某医院的固定资产及办理新医院的营业执照的费用由梁某垫付。协议第六条约定,公司各股东在公司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后15日内按注册金额及所占医院股份比例出资货币数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余下资金将于医院领取医疗执业许可证后15日内缴纳。2023年3月,某医院公司章程载明梁某认缴出资额198万元,占出资比例66%;冯某认缴出资额42万元,占出资比例14%;黄某认缴出资额30万元,占出资比例10%;仇某认缴出资额30万元,占出资比例10%。
2023年3月30日,黄某向某医院转账支付出资款30万元。2023年9月23日,黄某通过其妻子胡某账户向梁某转账30万元。2024年1月26日,黄某向梁某转账20万元。同日,梁某向黄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黄某对瑞昌某医院有限公司的投资款人民币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五十万整)。(说明:第一笔2023年9月23日由胡某转入300000,该笔款项实为黄某投资款;第二笔2024年1月26日黄某投入20万)”。
另查明,黄某于2023年9月23日通过胡某账户转入梁某账户的30万元,梁某于2023年9月26日全部转入**。黄某于2024年1月26日转入梁某账户的20万元,梁某于同日转入案外人九江市某医疗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账户。某医院成立于2023年3月14日,工商登记的初始股东与公司章程一致,2023年12月19日股东变更登记为:九江市某医疗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出资额210万元,占70%;严某出资额30万元,占10%;黄某出资额30万元,占10%;仇某出资额30万元,占10%。九江市某医疗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23年8月4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梁某。

法院最后怎么判的?简单说:驳回了黄某要梁某返还50万元的请求,黄某还得自己承担1万多元的诉讼费。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你主动把投资款转给其他股东个人,只要白纸黑字签了协议,就不算“不当得利”!法院为啥这么判?我掰开揉碎了说给你听:

  1. 关键看有没有“合同依据”:黄某转给梁某50万元时,手里有《股东投资协议》和梁某开的收条,写得明明白白“这是医院投资款”。法院认为,这等于双方商量好了“钱先给梁某,他负责处理”,不算梁某偷偷占便宜。
  2. 钱转到哪儿不是重点:梁某收到钱后,又转给了其他公司(比如九江市某医疗咨询中心)。但法院说,这是股东内部怎么用钱的问题,和“不当得利”没关系——你当初同意转给他,就等于完成了投资义务。
  3. 工商登记是铁证:黄某的名字早就在医院股东名单里了(占股10%),说明投资真实有效。他不能事后反悔说“钱没进公司账户就不算数”。

给你的实操建议(遇到类似纠纷必看!)

最后说句大实话:很多人输官司,不是法律不讲理,而是自己没留证据。记住这个公式:书面协议+用途备注+收条=你的护身符。下次再遇到“钱转给朋友合作,后来翻脸”的事儿,先翻翻手机里有没有这三样东西,比啥都强!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隐私已隐匿敏感信息,具体操作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