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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工商户仍需担责-九江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5 九江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404民初2804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1月20日,梁某和吴某口头约定,梁某在某采石场购买石子,梁某向吴某转账50,000元。当天,吴某分三次向某采石场账户转账共计320,000元。之后梁某从某采石场运走三车石子,价值8,754元。因其他原因,某采石场未继续供应石子。2023年8月30日,梁某通过微信向吴某催还剩余货款41,246元,但吴某拒绝退款。此前,梁某曾于2024年起诉吴某,但法院以吴某是某采石场工作人员、收款属职务行为为由驳回起诉;2025年申请再审也被驳回。另查明,2019年吴某与李某签订《变更经营者协议》,约定虽然工商登记上经营者变更为李某,但某采石场实际仍由吴某控制经营,李某仅是挂名。

法院判决:某采石场需在10日内退还梁某货款41,246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45%,从2023年8月3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驳回梁某要求吴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三、遇到类似纠纷该如何处理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是:个体工商户就算私下换了“实际老板”,只要没在工商局公示清楚,原来的“名义老板”或工商户本身还得替交易“兜底”。简单说,你和一家店做生意,如果店家内部说“实际老板是张三”,但营业执照写的是“李四”,你作为不知情的顾客,只认营业执照上的主体,出了问题就该找这家店或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负责。

为什么这样判?因为法院认为:

  1. 内部协议不能“坑”外人:吴某和李某签的《变更经营者协议》只是两人私下约定,梁某根本不知道这事。法律保护“不知情的好人”(善意第三人),所以某采石场不能用“实际是吴某在经营”当借口推卸责任。
  2. 交易主体看“表面”:梁某是冲着某采石场的招牌买石子的,石子也是从采石场拉走的,钱虽然付给吴某(当时是采石场员工),但法院认定吴某是“代表采石场干活”,责任自然归采石场。

给普通人的实操建议

最后提醒: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老板”别轻易当“挂名”!本案中李某以为签个协议就能甩锅,结果法院说“登记是你,责任就是你”。真要转让生意,必须到工商局办完变更登记,再对外公示,否则迟早背锅。

(注:本文为案例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遇具体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