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转让后因政府禁令无法转采不构成对方违约-九江律师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403民初2161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7月10日,江西某甲有限公司与江西某乙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矿业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江西某甲有限公司将江西省某探矿权转让给江西某乙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为200万元。根据协议约定:探矿权过户至江西某乙有限公司名下之日,支付首付款25万元;余款175万元在探矿权"办理转采并正常生产之日起付清"。同时协议约定:江西某甲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探矿权延续手续,费用由江西某乙有限公司承担;探矿权转让后,办理延续、转采的全部费用由江西某乙有限公司承担,江西某甲有限公司保留15%股份。2019年12月20日,江西某甲有限公司完成探矿权过户登记,江西某乙有限公司支付了首付款。
另查明:某县公布的《2015政府工作报告》里已注明:停止了瓷土和钒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2023年《关于某县矿产资源管理情况报告》里注明:对矿山环境破坏和污染的项目的准入严格把控,在全县范围内不受理钒矿和瓷土矿新设矿权的申请。
法院认为,某县公布的《2015政府工作报告》和2023年《关于某县矿产资源管理情况报告》都显示,因政府政策原因导致暂时不能办理采矿许可,探矿权"办理转采并正常生产"的付款条件暂时无法实现。江西某甲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江西某乙有限公司存在故意不作为导致付款条件无法成就的情况。因此,法院驳回了江西某甲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探矿权并赔偿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228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遇到类似纠纷该如何处理
这个案子给我们提了个醒:签探矿权合同时,千万别以为"等能采矿再付尾款"就高枕无忧! 很多老板觉得"先过户、后收钱,等能挖矿了再结清"很保险,但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如果是因为政府不让挖矿导致无法付款,法院可不会支持你解除合同!
1. 签合同前必须查清楚:当地到底让不让挖这种矿?
这个案子中,2015年当地政府工作报告就明确说了"停止钒矿采矿审批",但转让方可能没查清楚就签了合同。结果五年后矿权快到期了,才发现根本办不了采矿证。记住:签合同前,一定要去自然资源局查清楚三件事:
- 这种矿当地政府是否允许开采?
- 有没有行业限制政策(比如保护水源地不许挖钒矿)?
- 探矿权到期后还能不能续期?
2. 合同条款要写明白:政府不让挖了怎么办?
很多人签合同时只写"办理转采后付清余款",却没写"如果政府不让转采怎么办"。这个案子吃亏就吃在这里!正确做法是:
- 加上类似条款:"如因政府政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采矿许可,双方同意延期付款至政策允许之日,或按已投入勘查费用比例支付部分尾款"
- 明确约定政策风险由谁承担(通常应由转让方承担签约时已知的政策风险)
3. "对方没挖矿"不等于"对方违约",要拿证据说话!
原告说被告5年没挖矿属于违约,但法院没采信,为什么?因为法律有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 第一年每平方公里2000元
- 第二年每平方公里5000元
- 之后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0元
被告提供了勘察合同、付款记录等证明自己达到了这个标准,就算没挖出矿也不算违约。所以如果你发现对方没挖矿,要先查: - 对方是否达到了法定最低勘查投入?
- 是否按时提交了勘查报告?
- 探矿权面积缩减是否属于正常核减(法律规定续期要缩减面积)?
4. 政府政策变化≠对方耍赖,要学会区分原因
这个案子最关键的是:钒矿不能开采是因为政府禁令,不是被告故意不作为。判断标准很简单:
- 如果全县/全市都停批这种矿(如判决书中的"全县范围内不受理钒矿申请"),就是政策原因
- 如果只有你这块地不能开,或者对方连基本勘查都没做,才可能是对方违约
5. 发现问题要趁早处理,别等矿权快到期才闹
原告等到矿权只剩两年才起诉,这时政策已持续十年,很难证明是对方导致无法开采。正确做法:
- 每年查看政府最新矿产政策
- 发现政策变化立即书面通知对方
- 给对方合理整改期(比如6个月),到期仍无进展再考虑起诉
- 特别注意: 法律上解除合同有时间限制(一般知道违约后一年内要起诉),拖太久可能丧失权利
给矿老板的实在建议
- 转让方:别隐瞒已知政策风险,否则可能被反诉欺诈
- 受让方:付款别全押在"转采后",可约定分期支付(如延续成功付一部分)
- 双方: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清楚"政府政策变化"属于不可抗力,约定具体处理方案
最后记住:矿产交易水很深,政策比天气变得还快。签合同前花几千元请专业律师把关,比事后花几十万打官司划算得多!别等到矿权要"过期"了才想起找律师,那时可能已经回天乏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