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时不能阻止整体拍卖但可保留份额-通道侗族自治县律师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5)湘1230民初1302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8月22日,吴某丙向吴某乙借款10万元。2023年8月26日,吴某丙因未能依约归还借款,向吴某乙重新出具《今(借)到》,载明借款本金为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期限届满后,吴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4年11月2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吴某丙与吴某乙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吴某丙尚欠原告吴某乙借款本金10万元,限于2024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
因吴某丙未履行义务,吴某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5年2月12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吴某丙的银行存款等。2025年4月22日,法院裁定拍卖吴某丙名下坐落于通道侗族自治县房产一套。
2025年6月9日,杨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执行裁定,中止对房产的执行。2025年6月18日,法院裁定驳回杨某的异议请求。杨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杨某与吴某丙于1994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28日登记离婚,2008年5月15日再次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0月28日,通道侗族自治县房产办理权属登记,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吴某丙。2024年1月4日,杨某与吴某丙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住房一套,位于通道侗族自治县老司法局(现城市执法局院内)燕子坪22号综合楼二楼,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因客观原因尚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确认该房产归杨某与吴某丙共同所有,但驳回杨某要求中止执行、解除查封和拍卖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房子确实是夫妻俩共有的,但法院不会因此停止拍卖程序。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夫妻共有的房子,哪怕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也不能阻止法院整体拍卖,但你能保住自己那份钱。很多老百姓一听说“房子是我的”,就以为法院不能动,结果白白错过维权机会。下面用大白话讲清楚关键点,帮你避免踩坑。
为什么法院不停止拍卖?
- 房子是“共同财产”,但法律上它是个“整体”。就像一锅饭,你和配偶各占一半,但法院不能把锅劈成两半各拿一半——房子拆了就贬值,没法单独卖一半。所以法院可以整体拍卖,但拍卖后必须把属于你的钱留出来给你。
- 本案中,杨某离婚时协议写明房子是共有的,法院也认了。但问题在于:吴某丙欠钱不还,他名下的财产(包括他占的那半房子)就得用来还债。杨某作为前配偶,只能主张“别动我的份额”,不能说“整套房都别动”。
普通人遇到类似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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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等到房子要拍卖了才行动!
如果听说法院要查封/拍卖你和配偶共有的房子(比如配偶欠债),立刻去法院提“执行异议”(就是本案杨某做的第一步)。带上结婚证、离婚协议、买房合同等证明“这是共同财产”的证据。越早提,越有机会在拍卖前保住你的份额。- 注意: 有些人以为“离婚协议写了归我所有”就能直接对抗法院,这是错的!离婚协议只对夫妻俩有效,不能挡着债主。必须通过法院确认权利,就像本案杨某虽然赢了“确认共有”,但没赢“停止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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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不是阻止拍卖,而是保住你的钱!
- 如果房子确实不可分割(比如普通住宅),别死磕“中止执行”(本案杨某这一步失败了)。正确做法是:在拍卖前向法院书面申请“保留份额”,比如要求:“拍卖款100万,吴某丙占50%,请先把50万划给我,剩下的还债”。
- 法院拍卖后,如果没人分你的钱,马上起诉要求返还(案由叫“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案杨某如果早点这么做,就能直接拿回属于她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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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两种高危情况:
- 情况一:房子是唯一住房。 吴某丙在本案中辩称“这是唯一住房不能拍”,但法院根本不理——法律只保护“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如果你有其他地方住,或者房子太豪华,照样拍!
- 情况二: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 吴某乙想赖账说“杨某也得还钱”,但法院没支持,因为当初起诉时只告了吴某丙,没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关键点: 债主必须在最初打官司时就把你列为被告,否则不能事后拉你垫背!
总结一句话:
房子被法院盯上,别慌!先证明“这是我的份额”,再盯紧拍卖款——你的目标不是救房子,而是救你那份钱。赶紧找专业律师,在15天内(执行异议的黄金期限)提交材料,别学本案杨某,赢了道理却没保住执行权益。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