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撤场不退预交费用?债权转让后新接手方能合法追讨-永州律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1103民初4555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原系永州市冷水滩区林海春天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于2024年2月28日提前撤场,再未提供物业服务。2024年3月12日,原告与社区居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接手小区物业服务,期限1年。原告同日入驻小区,并与被告共同抄录业主水表数据。此后,115户业主与原告协商一致,将被告未退还的以下费用抵作原告服务期间的物业费,并将债权转让给原告:
- 自2024年3月1日起未享受物业服务的已交物业费37,770.94元;
- 截至2024年3月12日抄表时未使用的水费13,517元;
- 业主预交的装修押金、垃圾清理费等53,377元。
以上费用共计104,664.94元。原告于2025年5月12日向被告发送《债权转让告知函》,要求被告3日内结清,但被告未回复。
法院判决结果:
- 被告永州市某乙有限公司在5日内返还原告物业费、装修押金等费用共104,487.8元;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原告主张的水费金额略高于实际查证数,法院按13,339.86元认定)。
三、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核心观点:物业提前撤场不退钱?业主把“讨债权”合法转给新物业,新物业就能直接找原物业要!但必须注意“三步走”,否则可能要不回来。
为什么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在“债权转让”操作合法
原物业2月28日就跑了,却收了业主3月1日后的物业费、水费、押金,这属于“白拿钱不干活”,法院明确说它违约了(《民法典》第937条)。但业主自己去追讨费时费力,于是把这笔“债”的权利转给了新接手的物业——这就像你借了朋友钱,朋友把“讨债权”转给第三方,只要操作合规,第三方就能直接找你收钱。
普通人遇到类似情况,照着做就能避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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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必做:撤场时立刻“三算清”
- 算清时间:物业哪天撤的场?从撤场日起,你没享受服务的预交费用(物业费、水费、押金等)都能退;
- 算清金额:保留所有缴费收据(比如押金条、水费单),对照撤场日的水表/电表读数,核对未使用部分;
- 算清去向:如果新物业接手,书面签债权转让协议(写明“业主自愿将对原物业的债权转给新物业,用于抵扣新物业费”),115户业主在这个案子中就是这么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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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必做:转让后“必须通知原物业”
很多人以为签了转让协议就完事了,大错特错!法院强调:债权转让必须书面通知原物业(《民法典》第546条),否则原物业可以耍赖说“我不知道”。本案中原告专门发了《债权转让告知函》,还保留了发送记录,这才让法院认可转让有效。✨ 操作提醒:用邮政EMS寄通知(备注文件内容),或当面送达让对方签收。微信/电话通知风险高,法院可能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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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踩的“坑”
- 别自己乱扣钱:业主不能直接拒交新物业费说“抵原物业的债”,必须通过书面协议把债权转给新物业;
- 别漏算实际金额:原告主张11万多元,但法院只支持10万多元,因为水费和押金数要按实际抄表数据和收据算,多要的部分法院不认;
- 别拖太久:业主从3月撤场到5月起诉,全程保留证据,超过3年可能失去法律保护。
最后说句大实话:物业撤场不退钱是常见套路,但法律早就给咱留了后路——合法转让债权+通知到位,新物业就是你的“讨债代理人”。下次遇到这种事,记住:保留收据、签书面协议、通知原物业,三步走完,钱才真能拿回来!(注:具体操作建议咨询当地律师,本文仅基于本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