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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局部质量问题不影响付款条件-永州市律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5 永州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1103民初4271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原告永州市某苗圃应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要求对永州市某路绿化工程进行分包施工。2023年2月17日,栽植基础工程(场地清理、土回填等)经施工总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公司等签章验收合格。2023年2月24日,被告项目经理任某出具承诺函,允许原告提前进场施工,约定按微信确认条款执行,待正式合同签订后以合同为准。2023年3月10日,养护工程和栽植工程均经各单位验收合格。2023年3月17日,双方签订《永州市某路项目绿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程价款473,670元,质量保证期12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后付50%,养护期满后付剩余50%。2023年4月18日,被告员工任某在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情况属实”。2024年6月27日,建设单位、监理公司等共同出具竣工验收记录,结论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会议纪要指出绿化工程存在局部问题:部分乔木尺寸不符、灌木间距偏大、土壤板结等,要求整改后由园林部门验收。2024年9月,被告向原告转交整改通知,要求更换行道树和补种地被。原告已收到工程款173,501.18元,认可实际完成工程款315,201元,主张被告拖欠141,699.82元未付。

法院判决: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州市某苗圃工程款141,699.8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34元。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竣工验收合格后,别让“小问题”拖垮你的工程款!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工程整体通过竣工验收后,局部小问题属于“保修范畴”,不能成为拖欠工程款的借口! 法院明确说,只要建设单位、监理等盖章确认“验收合格”了,哪怕会议纪要里写了整改意见,也不影响工程款该付就得付。就像你买了新房,验房时发现墙上有个小划痕,开发商不能因此不交房、不退押金,而是应该先交房,再修划痕。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1. 死死抓住“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这是你的“护身符”!只要建设单位、监理、施工方等在《竣工验收记录》上盖章写明“合格”(像本案2024年6月27日的文件),就代表工程整体达标。即使会议纪要里提到“部分灌木干枯”“土壤板结”等小问题,也属于后续保修范围,不能否定整体合格的事实。记住:验收合格≠完美无缺,而是达到国家基本标准。

  2. 别被“整改通知”吓住
    对方常以“整改没完成”为由拒付工程款(如本案被告要求换树、补苗)。但法院说得很清楚:质量保证期从竣工验收合格日开始算(本案是2024年6月27日起算12个月),不是从整改完成日起算!整改是保修期内的义务,该修就修,但该付的钱一分不能少。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立刻整理好验收合格证明,直接告诉对方:“先付钱,整改我照做。”

  3. 工程量确认单要“签字盖章”
    本案原告能胜诉,关键是有被告员工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2023年4月18日任某签“情况属实”)。干活时务必让对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工程量,微信记录也可作为辅助证据(如本案承诺函提到微信确认条款)。如果对方拖着不签,每天拍照记录进度,发书面函件留存邮寄凭证。

  4. 对方反咬“质量问题”?这样应对

    • 如果问题属实:主动整改,但同步发函要求支付工程款(例:“我方已按通知整改X项,剩余Y项需贵方配合,请5日内支付欠款”)。
    • 如果问题不成立:收集施工过程中的验收记录(如本案多次分部验收合格证明),证明是对方故意拖延。
    • 切记:质量问题该另案处理,不能抵扣工程款! 本案被告想扣整改费,法院直接说“另案起诉”,因为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

最后提醒:建设工程最怕“活干完了钱拿不着”。开工前务必看清合同——像本案约定“养护期满后付尾款”,就要紧盯竣工验收日期;过程中所有验收单、整改通知都要留底;一旦拖欠超3个月,别等“协商”,赶紧起诉。法律保护实干者,但更保护会留证据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