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未开发票不能作为买方拒付货款的理由-张家界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802民初4225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张家界某乙公司(卖方)和被告张家界某甲公司(买方)在2025年2月20日签了一份《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卖方向买方供应水洗砂(含税13%,单价38元/吨)、碎石(含税13%,单价30元/吨)和细沙(含税13%,单价23元/吨)。合同里写明:卖方先供货,每月对账一次,买方在供货后第45天付清货款;如果买方逾期付款,要按月息2%付违约金,还得承担卖方打官司的律师费(按欠款金额的5%计算)。合同签完后,卖方按约定供货。到2025年4月30日,双方结算确认买方欠货款621918.96元。2025年8月1日,买方还专门写了《欠条》承认这笔欠款。但之后买方只付了15.9万元(分18笔支付),剩余货款一直没给,理由是卖方没开发票(合同里写了货物含13%增值税)。卖方为了要钱,花3.3万请了律师打官司,还交了保全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
- 买方必须10天内付清621918.96元货款,并从2025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不是合同写的2%)付违约金,直到钱付清为止;
- 买方还得赔卖方3.1万元律师费;
- 诉讼费、保全费大部分由买方承担。
三、核心观点:发票没开,钱该付还得付!遇到类似纠纷怎么办?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卖方没开发票,买方不能当“挡箭牌”拒付货款。为什么呢?法院说得特别明白:
- 付款是“主任务”,开发票是“小任务”。签合同后,买方付钱是核心义务(就像你网购必须付款一样),而开发票只是附带的小义务(好比快递单上写地址)。除非合同白纸黑字写“必须先开发票才能付款”,否则买方不能因为没发票就不给钱。
- “不安抗辩权”不是万能借口。买方说“怕没发票有风险,所以不付钱”,这完全站不住脚。法律上“不安抗辩权”只适用于对方明显要跑路、破产等极端情况(比如对方突然关门失联),单纯没开发票根本不算!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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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欠钱一方)注意:
- 别再傻乎乎拖着不付钱!就算对方没开发票,该付的货款一分不能少。否则你可能像本案买方一样,被法院判付高额违约金+律师费,亏大了。
- 如果真着急要发票,先付钱再催票。付款后对方还不开票,可以单独去税务局投诉(12366热线),或另打官司要发票,但绝不能把“没发票”当赖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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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要钱一方)注意:
- 合同里一定写清楚“开票和付款的顺序”!比如写“买方付款后3日内,卖方开具发票”。这样万一纠纷,你手里就有“尚方宝剑”。
- 如果买方以没发票为由拒付,立刻发书面催款函(微信、短信都算证据),同时保存好送货单、对账单。拖过30天还不付,赶紧起诉——像本案,法院连保全费、律师费都帮你追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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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 增值税发票问题很常见,但法律只认合同约定。签合同时多花5分钟写清“发票条款”,能省掉90%的麻烦。
- 别信“对方说会慢慢付”这种空话!本案买方拖了4个月,最后违约金照算,还多赔3万律师费。该出手时就出手,早起诉早拿钱。
总结:生意场上,一手交钱一手交票最理想,但法律更看重“先履行主要义务”。记住:钱是硬道理,票是软问题——该付的钱别赖,该开的票别拖。签合同留证据,真闹僵了别犹豫,律师+法院就是你的“收款神器”!
(注:文中公司及人名已按规范隐去,如张家界某甲公司、肖某等,仅作案例教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