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执行和解中承诺“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担责”需承担清偿责任-虞城保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425民初800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宋某和李某有买卖合同纠纷,经虞城县人民法院调解,李某欠宋某153000元,约定分期支付:2025年1月18日前付53000元,2月18日前付50000元,3月18日前付50000元,任何一期违约加付违约金2000元。但李某没按约定付钱,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乔某自愿为李某担保,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写明“乔某自愿为李某提供担保,在李某不能履行时自愿接受法院对其财产执行,担保期限至执行完毕”。之后,李某只付了17000元,剩下138000元没付。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乔某要替李某还清138000元(包括剩余货款和违约金),但宋某要求的保全费和律师费没支持。
三、核心观点提示:担保签字前看清这句话,否则可能背债!
这个案子其实就讲清了一个关键点:如果你在担保协议里写了“债务人不能履行时,由我担责”,那就等于给自己套上了“一般保证”的枷锁。什么意思呢?举个栗子:
- 债主(宋某)得先找欠钱的人(李某)要钱,实在要不到,才能轮到你(乔某)还。
- 但本案特殊在——这是在法院“执行阶段”签的担保!执行程序已经证明李某根本还不上钱了(只付了17000元),所以法院直接判乔某马上还钱,没给“先找李某”的机会。
如果你遇到类似纠纷,记住这3条保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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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紧协议里的“关键句”
担保协议千万别签模糊条款!重点看这句:- ✅ 如果写“债务人不能履行时,由我担责”→ 你是一般保证人(理论上能“缓一缓”)。
- ❌ 如果写“承担连带责任”→ 债主可以跳过欠钱的人,直接找你砸钱!
本案乔某输就输在协议明确写了“不能履行时”,法院直接按一般保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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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担保=高风险!别轻易签字
法院执行局签的担保协议,等于给“老赖”兜底。就像本案:- 李某连执行和解都违约了,说明他真没钱;
- 乔某却在执行局签字承诺“替他还”,这相当于主动说“他还不上算我的”。
血的教训: 如果朋友在法院执行阶段求你担保,先查他财产!微信搜“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输入名字就能看是否被拉黑。没财产还敢担保?你就是下一个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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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前必做两件事
- 问清“还多少”:本案宋某起诉要138000元,但法院发现实际欠136500元+2000元违约金,乔某白背500元冤枉债!签协议前必须核对欠款明细,写死具体金额。
- 律师把关:执行和解协议看似简单,但本案乔某因没约定“律师费”,宋某额外要的2500元律师费没支持。花几百元请律师审协议,比背债13万强一万倍!
最后说句大实话:担保不是讲义气,是拿自己房子车子押注!下次朋友求你签字,直接甩他这句话:“协议打印出来,咱去司法局免费咨询点再签”——真朋友不会拦你,老赖才会催你“赶紧签”。记住:担保签字一时爽,法院追债火葬场!
(注:为保护隐私,文中姓名、企业名均按规范隐去,如河南某商律师事务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