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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两不找 不等于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玉山县律师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玉山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5)赣1123民初3143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被告玉山县某丙厂于1990年5月10日成立,系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告玉山县农业农村局(原县农牧渔业局)系该企业主管部门。1993年因扩大生产需要,被告玉山县某丙厂招录了含原告毛某燕在内的多名工人。1993年5月玉山县农牧渔业局招工领导小组向被招录的工人发出招工录取通知书,某丙厂招收合同工,经报名、体检和政审,已被录取。1993年5月22日原告向被告玉山县某丙厂交纳集资款1000元,当月原告即在被告玉山县某丙厂上岗工作(进行了岗前培训),上班期间被告玉山县某丙厂向原告发放了工资,并向原告返还集资款600元,剩余400元集资款至今未返还。1996年10月被告玉山县某丙厂因经营不善停产,被告玉山县某丙厂向工人们口头通知,某丙厂经营困难工厂放长假,何时上班等通知。1997年至1998年10月期间,被告玉山县某丙厂由他人承包经营,原告继续回到某丙厂上班,上班至1998年1月份,领取了相应工资。自1998年10月起被告玉山县某丙厂一直停产至今。2016年12月23日被告玉山县某丙厂被吊销营业执照。从1998年10月至今,原被告之间一直未曾联系,劳动者在此期间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亦未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2012年6月包含原告在内的多人向原玉山县农业局报告,要求参与企业职工改制,与大集体职工同等安置。之后原告不断地向玉山县农业农村局、玉山县劳动人事局、玉山县信访局、玉山人民县政府等部门反映情况,要求退还集资款、发放生活费、缴纳社保,但是一直都没得到处理结果。2025年6月13日原告向玉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玉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收到通知书后不服,于2025年6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确认原告毛某燕与被告玉山县某丙厂于1993年5月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至今的诉讼请求。简单说,法院认定了33年的劳动关系,但明确劳动关系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就终止了,不会无限期延续。

三、遇到类似"长期两不找"纠纷怎么办?
很多老职工都经历过这种情况:企业经营不善,老板口头说"放长假等通知",结果一等就是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既没人通知上班,也没人办离职手续。不少人都以为"这么长时间没上班,劳动关系早就自动解除了",但这个案子告诉我们:长期"两不找"不等于劳动关系自动消失! 以下三点是关键提醒:

1. 别被"放长假"忽悠,劳动关系可能还在"休眠"
本案中,玉山县某丙厂1998年就停产了,毛某燕近27年没上班、没领工资,但法院仍认定劳动关系持续到2016年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那天。为什么?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企业经营困难时必须走正规解雇程序(比如提前通知、支付补偿金),不能光口头说"放长假"就完事。如果企业没走正规程序,哪怕职工几十年没上班,劳动关系也只是"暂停"而非"死亡"。
提醒您:如果企业让您"等通知"却不办手续,一定要主动要求对方出具书面解除合同证明。如果对方拒绝,记得保留好工资条、工作证等证据,这关系到未来能否主张经济补偿或社保补缴。

2. 企业"吊销执照"才是劳动关系的"终点线"
本案最关键的转折点是2016年12月23日——这天玉山县某丙厂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被吊销执照=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所以法院把劳动关系截止日定在这天,而不是停产的1998年。
提醒您:想知道劳动关系何时终止,直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网站),输入企业名称就能看到是否被吊销、吊销日期。别被企业口头说法误导,法律只认"吊销执照"这个硬标准!

3. 信访维权能"重置"仲裁时效,但必须连续主张
毛某燕1998年就离开岗位,2025年才打官司,企业方说"早过时效了"。但法院认为没过时效,因为她从2012年起不断向农业农村局、信访局等部门写材料维权。法律上这叫"仲裁时效中断"——就像跑步计时器,你一维权就归零重计。
⚠️ 注意陷阱

最后特别提醒

遇到类似情况别慌,记住三句话:"两不找"不等于关系断,吊销执照是终点,维权证据不能断。及时固定证据、连续主张权利,才能守住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