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两不找 不等于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被吊销执照才终止-玉山县律师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5)赣1123民初3140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玉山县某厂于1990年5月10日成立,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玉山县农业农村局系该企业主管部门。1993年因扩大生产需要,玉山县某厂招录了含傅某在内的多名工人。1993年5月玉山县农业农村局(原县农牧渔业局)招工领导小组向被招录的工人发出招工录取通知书。1993年5月22日傅某向玉山县某厂交纳集资款600元,当月即在该厂上岗工作,期间玉山县某厂向傅某发放工资,并返还集资款200元,剩余400元至今未返还。1996年10月玉山县某厂因经营不善停产,向工人口头通知"工厂放长假,何时上班等通知"。1997年至1998年10月期间,玉山县某厂由他人承包经营,傅某继续上班并领取工资。自1998年10月起玉山县某厂一直停产至今。2016年12月23日玉山县某厂被吊销营业执照。从1998年10月至今,双方未曾联系,傅某未提供劳动,玉山县某厂未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2012年6月傅某等人向玉山县农业农村局报告要求参与企业改制,之后不断向玉山县农业农村局、劳动人事局、信访局等部门反映情况,要求退还集资款、发放生活费、缴纳社保。2025年6月傅某申请劳动仲裁被不予受理,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1993年5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确认傅某与玉山县某厂于1993年5月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傅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最核心的一点是:即使你十几年没上班、单位也没发工资(俗称"长期两不找"),只要单位没走正规解雇程序,劳动关系就还没解除! 很多人以为单位停产多年、自己早就不是员工了,其实法律上可能还存在劳动关系,直到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那天才算正式结束。
为什么"长期两不找"不等于自动解除?
就像你和单位签了"长期合作"协议,但突然单位说"最近生意不好,大家先回家,等通知再来上班"。结果一等就是十几年没消息。单位以为你早就不算员工了,其实法律上你们的关系只是"暂停",不是"删除"。单位必须按法律规定走解雇程序(比如提前通知、给补偿金等),否则关系一直存在。本案中单位既没发解雇通知,也没办离职手续,所以法院说劳动关系没解除。
劳动关系到底何时终止?
关键看单位"死没死"!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就像"宣布死亡",这时候劳动关系才正式终止。本案玉山县某厂2016年12月被吊销执照,所以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到这一天为止,不是从1998年停产时就算结束。
为什么没过仲裁时效?
劳动纠纷必须在知道权益受损后1年内申请仲裁,否则可能败诉。但本案傅某从2012年起就不断找农业局、信访局等部门反映问题,每次反映都等于"重启计时器"。就像你借给朋友钱,每年都催他还,就不能说"过了3年时效"。所以法院认为傅某的请求没超时效。
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
- 别傻等"通知上班":如果单位让你"放长假"却一直没消息,别以为关系自动解除了。要主动找单位要书面通知,问清楚是暂停还是解雇。
- 证据要像存钱一样攒着:工资条、录取通知、交款收据(哪怕只交过一次钱)、工作照片等,都要保存好。本案傅某能胜诉,关键就是有1993年的录取通知和600元集资款收据。
- 信访要留"证据链":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时,一定要拿回执、录音或书面回复。本案傅某2012年就提交了《要求参加企业改制的报告》,后面每次信访都有记录,这才保住仲裁时效。
- 别告错对象:劳动关系只存在于你和实际用工单位之间。本案傅某想让玉山县农业农村局(上级单位)担责,但法院明确说"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告错人白忙活。
- 关键时间点要盯紧:
- 单位停产日:不是劳动关系终止日
- 单位被吊销执照日:这才是劳动关系法定终止日
- 你最后一次主张权利日:决定仲裁时效何时重新计算
特别提醒:如果单位经营困难,建议主动要求单位出具《劳动合同中止协议》,写明"暂停期间不发工资、不缴社保,但保留劳动关系"。这样既避免多年后扯皮,也方便你另找工作。千万别像本案当事人一样等20多年,到退休年龄才发现社保没交够,补都来不及!
(注:以上内容根据真实判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姓名及企业名称已做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