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缴出资和亏损款由实际持股人承担-南城县律师与公司有关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案号:(2025)赣1021民初1466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4月25日,南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向黄某作出批复函,同意黄某举办医疗机构的立项申请;同意项目投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该医疗机构的类别为一级综合医院,名称南城福康某康医院,经营性质营利性,选址南城县建昌镇建昌大道223号1-5号店面(一、二楼及地下室)。2023年6月5日,连某燕、连某福(出租方)与包某、黄某(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出租方将面积约1800平方的房屋出租给承租方用于经营综合医院,租赁时间为十年,自2023年7月15日至2033年7月14日。2023年8月8日,被告及第三人向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设立申请材料,同日获准设立南城县某康医院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黄某,住所位于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建昌大道223号某栋某楼。2024年3月21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某华。
公司经营过程中,因经营不善,对外负债。2025年4月27日,经股东包某、黄某、黄某协商确定,按照吴某股份应缴纳出资款、亏损款合计221944.7元,包某承诺在2025年5月1日将款项汇款到账。之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发函等方式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推诿不付。
另查明:包某为吴某所持的南城县某康医院有限公司股份的实际持股人。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包某必须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给公司221944.7元;驳回公司要求吴某支付和索要利息的其他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遇到类似纠纷该怎么办?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公司亏损时,股东们商量好的补亏方案必须执行,但真正掏钱的责任得落在“实际出钱的人”头上,而不是挂名股东;如果协议里没写清楚迟付要加利息,法院就不会支持。
为什么这么说?我们来拆解一下:
- 挂名股东不用背锅,实际出钱的人得负责。吴某只是“顶名字”的股东(法律上叫显名股东),公司经营、决策他都没参与,钱也不是他出的。真正幕后出钱的是包某(实际持股人),他还亲自参与了股东协商并承诺付款。所以法院判包某付钱,吴某不用管。
- 股东协议必须合法有效。几位股东坐下来商量怎么分摊亏损,签了字、留了录音和结算单,内容没违法(比如没强迫人白送钱),这就是有效协议。公司拿这个当证据,法院就得认。
- 细节没写清楚,吃亏的是自己。协议里只写了“5月1日付钱”,但没提“如果迟付要加利息”。结果公司要利息时,法院说“白纸黑字没约定,我也没法硬判”,直接驳回。
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比如公司亏损,股东该出钱不付),记住这3点,少走弯路:
- 分清“谁才是真正掏钱的人”:开公司时,如果找人代持股(比如朋友挂名),一定要签书面协议,写明“实际出资人是谁”。别等到公司倒了才扯皮——像本案中,包某自己承认是实际持股人,法院才直接找他要钱。否则,挂名股东喊冤,真正出钱的人跑路,您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回。
- 股东决议要“白纸黑字+全员确认”:亏损分摊不能光靠口头说!得让所有股东(包括实际出资人)签字、按手印,最好录音录像。协议里写清:每人补多少、哪天前付、迟付一天罚多少利息(比如按年利率3.1%算)。像本案的结算单和包某的承诺书,就是赢官司的关键证据。
- 催款要“留痕”,别等火烧眉毛:对方拖钱时,立刻用微信、邮件或书面函件催,明确说“按协议X月X日该付XX元”,并保存记录。别光打电话——法院只认“看得见”的证据。本案公司多次发函催款,才让法院确认包某确实在耍赖。
最后提醒:公司不是“过家家”,股东该出的钱得按时出。经营不善时,早点和股东坐下来谈方案,别硬扛到倒闭。真打官司,光靠“讲道理”没用,协议和证据才是硬道理。要是拿不准,赶紧找专业律师把关协议,省得像本案公司一样,赢了本金却丢了利息!